楼主:
ivor0317 (慢慢累积实力)
2014-06-25 10:37:20请教一下各位
状况如下:
A公司去年3月份贷款800万,7月份又贷款390万
之后到了9月份时又申请了一份贷款作周转性支出专用(购买原物料)
此时朋友的爸爸B替此次贷款做连带保证人(前两次没有参与做保,不
清楚前面贷款金额)
银行拿出了一份保证书请他签名画押
说是制式的合约内容(无审阅期),说只是此次合约的保证人
朋友的爸爸不疑有他,5分钟不到即迅速签好
但是这笔款项最后并没有放款,银行不予放款(合约是否失效?)
时间来到6月份,朋友的爸爸收到法院寄来的信函要查封财产
原因是A公司去年的两次贷款没有正常还款(12月份开始)
此时朋友去找银行了解事情才发现
合约内容里面有一条连带保证(包括过去所负现在尚未清偿之债务)
银行方面说后面的贷款额度有核可下来,只是并未放款
试问在银行不肯放款的情况下
请求连带保证人清偿他原本没有做保的1,2次贷款
这样是否合理
还有现在是否各家银行都一样
贷款若是有5笔最后面一笔贷款的连带保证人
也会被要求连带保证之前所有贷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