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询问劳动部前先问版上的大大们,
我在8/29生完大宝,然后就是56天产假,为了年终目前产假休完已经开始上班,原本预计
3月初育婴留停半年再回去上班。
但人算不如天算,最近mc 延迟跑去妇产科确认目前已八周、预产期7月底。
我的问题是劳基法第50条写说:“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工资
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如果我按原订3月开始育婴,提前6月回去,7月产假、我是不是没有达到工作六个月以上
?我不能确定那句话是指连续?还是只要在同一工作超过六个月以上即可?
然后育婴八成薪应该是三岁以前,即便分段请(2个月/4个月)、我应该一个小孩一样最
少可以领满六个月?
跪求大家帮忙解答QAQ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