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最近为了二宝找保母的事情烦恼不已,希望大家给点意见让她参考。
朋友属意的保母是在FB地方保母社团找到的托育照片环境理想,离家里的距离也非常近,
本来双方洽谈下来也将实际看环境面谈,但那位保母提出的签约内容跟我们过往认知的不
大一样,她提出说要跟朋友签“到府保母”的合约。
但我朋友实际上是要把宝宝送到保母家啊!(并不是在朋友家托育!)朋友表示有点疑虑
后,保母说她手上目前有三位家长,都是从在宅合约改成到府合约的。
保母说要签到府合约是因为觉得访视人员很机车找她麻烦,但同时有三个到府合约不会被
发现吗?
老实说这样一讨论朋友已经不想给她托育,但身为二宝妈又很担心万一以后那些宝宝在保
母家托育受伤会不会因为签的是到府合约有影响?
我们都劝她不要挡人财路,但朋友就是很看不惯这样的行为想跟社会局检举,请问大家这
个是高雄保母界的常态吗?如果要检举该跟社会局还是居家服务托育中心?
目前那位保母还在高雄各大社团征宝宝......希望大家帮忙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