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版主同意发文。
我是一个小公司的主管,最近遇到了产后员工的哺乳问题。
发现现行法规仅有100人以上大公司才有哺乳室,但台湾多为中小企业,
而商办大楼并没有公共哺乳室。
以实务面来说,在商办大楼比照大公司人数办理哺乳室,才能真正落实生育友善。
故提议"调整性别工作平等法第23条适用范围,只要商办内所有设立公司受雇人数
总和达100人,则须强制设立哺乳室,并给予相应补助支持。"
已张贴于公共政策网络参与平台,首日达140人连署。
https://reurl.cc/mDVRRA
本案有接洽KOL协助发文,因我本人已婚未育,也委托对本案有兴趣的妈妈友人协助散布
于母婴群组,并将联系NGO一同关注本议题。
也期待大家如果对议题有兴趣的话,欢迎连署、留下自己的看法甚至转发分享,谢谢各位
的时间及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