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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98 (寻找属于我的星星)
2023-07-12 15:44:13https://www.pcc.moj.gov.tw/
https://www.pcc.moj.gov.tw/media/325771/112-07-12-新北地检署侦办涉嫌喂食幼童不
明药物案-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新闻稿.pdf?mediaDL=tr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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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侦办新北市板桥区幼儿园人员涉嫌喂食幼童不明药物案,于今(12)日侦查终结为不
起诉处分
本署检察官指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妇幼警察大队、海山分局侦办新北市板桥区私立宝仁幼
儿园(下称本案幼儿园)人员涉嫌喂食幼童不明药物及不当管教,涉嫌伤害、妨害幼童发育
、违反药事法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案,全案于今(12)日侦查终结为不起诉处分。
本件提告内容:本案幼儿园之园长即彭姓实际负责人及幼保员 9 人。于民国 112 年 2
月至 6月间,在本案幼儿园内,对13 名幼童施以体罚及不当管教等行为,致该 13 名幼
童均受有伤害,并足以妨害幼童身心之健全或发育;又被告等在本案幼儿园内,将含有管
制药物“苯氮二平类药物”(Benzodiazepine,简称 BZD,以下均称“苯氮二平类药物”)
及含有第四级毒品及管制药物成分之“巴比妥类药物”(Barbiturates,包含苯基巴比妥
(Phenobarbital),下均称“巴比妥类药物”)放入彩虹色之药剂或杯子内,喂食 37 名幼
童。因认被告等人均涉犯刑法第277 条第 1 项伤害罪嫌、同法第 286 条第 1 项妨害未
满 18 岁之人身心健全或发育罪嫌,及违反药事法第 83 条第 1 项转让禁药罪及毒品危
害防制条例第 6 条第 4 项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级毒品罪嫌
。
本件经检察官详加调查后,认应为不起诉之处分,兹就不起诉处分之理由简要说明如下:
一、本案幼儿园并无删除监视器录影内容之情事,其于 4 月中旬因其他原因拆除教室监
视器,并非为了湮灭证据。本件检察官指挥员警于 112 年 5 月 18 日至本案幼儿园
执行搜索时,发现教室内装设之监视录影镜头已拆除,系因立法院今年初讨论应否立法强
制幼儿园装设监视录影机,且3 月间教育部国民及学前教育署即要求幼儿园填报监视器
装设情形,园长与同业讨论后,为避免日后被强制要求装设,而徒增更新维修成本,决定
保守回复来函,以教室内并无装设监视器,且于 4 月中旬拆除此部分监视器,此部分证
据有监视器回报表单、幼儿园同业群组之 LINE 对话纪录截图、112 年 3 月 17 日教保
团体拜会李委员德维诉求重点纪录等可证。再者,该监视器主机内仍保存 4 月中拆除前
2 个月内完整录影画面,可认彭姓被告并非故意拆除教室内监视器以湮灭证据。
二、并无证据足认幼儿园有何不当管教且导致 13 名幼童受有伤害或有至妨害身心健全或
发育之结果。经检视本案幼儿园内所装设各教室之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后,遍查无幼儿园
教师有何不当管教或体罚举动,此有上揭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图暨录影档案光盘、员警
职务报告在卷可稽。又本件其余到庭之该幼儿园幼童于侦查中均明确表示幼儿园教师不会
打人等语;其等家长于警询及侦查中亦皆陈称未曾听过孩子反映遭幼儿园教师体罚等语,
则本案幼儿园教师是否不当管教或体罚幼童之行为,实非无疑。又刑法伤害罪、妨害未
满 18 岁之人身心健全或发育罪均为结果犯而不罚未遂,而被害幼童先前对其家长所述及
其于侦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酌幼童记忆本易随时间更迭或受他人影响而有
误植可能,在无相关伤势照片及诊断证明书为证,难成立伤害等罪之犯行。
三、并无证据足认幼儿园人员有喂食幼童不明药物或含有不明药物之彩虹药水。
(一)本署送法务部调查局鉴验之 36 份毛发检体,均 未 检 出“巴比妥类药物”、
“苯二氮平类药物”(未检出即表示该毛发检体中无法检测出苯巴比妥等 47 种巴比妥
类及苯二氮平类药物)。仅 部 分 幼 童 有 验 出 Acetaminophen 、
Dextromethorphan 、 Pseudoephedrine 、 Ephedrine 及Methyl-ephedrine 药物反应
,惟该等药物均系常见感冒药成分。另法务部调查局系以“液相层析高解析质谱法”、
“液相层析串联质谱法”进行二阶段确认检验,具有高度准确性,不会有一般医事检验使
用“免疫法”进行毒品筛验时,可能与其他药物发生“交互反应(cross-react)”,
进而产生“伪阳性”或“弱阳反应”等问题发生,有法务部调查局函文及提供之资料在可
卷可佐。
(二)部分幼童由渠等家长带同至天主教耕莘医疗财团法人耕莘医院、长庚医疗财团法人
林口长庚纪念医院、第一医事检验所采集血液、尿液检验,或参与新北市府卫生局之土
城长庚专案抽血检验,惟该等初验结果数值判读为阴性、或低于检验参考值,均无法证明
幼童体内有巴比妥类药物及苯氮二平类药物反应,又以免疫学分析方法核发阳性或阴性之
初步定性报告,后续仍需以“质谱法”方能排除伪阳性、伪阴性之可能,有该等医疗院所
或检验机构函文在卷可稽。
(三)又经交叉比对 112 年 3 月 1 日至同年 4 月 15 日之监视器画面、纸本委托喂药
单、电子联络簿记载及幼童就医纪录,仅发现有极少数委托喂药单内容与监视器显示画
面不相符之情形,惟此部分另有电子联络簿之记载及幼童之就医纪录可资佐证。足认被
告等人系依委托喂药单喂食药物,且以电子联络簿告知家长。
(四)7 名幼童及其家长等虽指诉被告等人给幼童喝“彩虹药水”或“装在彩虹杯子里
的水”等语,惟各幼童先前对其家长所述及其于侦查中所述均非全然吻合、相符,而衡
酌幼童记忆或思想本易随时间更迭或受他人影响而有误植可能,又其余30 名幼童于侦讯
中所述在本案幼儿园服药之情形均无异常,且该 30 名幼童亦均称没有在本案幼儿园
喝过彩虹药水或看过彩虹色的杯子,也不知道其他小朋友有喝这类药物或饮料等语。
况幼童情绪判断及表达能力仍在初步发展之阶段,易受到各种先天及后天因素之影响,则
于头发检体均未采验出巴比妥类药物、苯氮二平类药物等管制药物残留之情形下,实难
遽将部分幼童情绪不稳定之情形,即认定遭被告等人喂食不明药物或含有不明药物之彩虹
药水所致。
本署收案后,对于家长的不安及忐忑感同身受,站在保护幼童安全的立场,以公正、
客观、科学的态度,积极侦办本案。幸赖各位家长及幼童的充分配合、协助及体谅,
检警及法务部调查局同仁之共同努力,方能尽速完成家长及幼童之讯问、毛发检体之采
集及检验等工作,得以厘清案情,在此一并表达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