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问一下大家合约内容的部分以及赔偿合不合理
目前因为肚子里二宝有一些问题,所以从原县市跑台北台大施医生产检,之后也会在此生
产
于是找了台北月中
最近到后期了,已经跟施医生约好催生日期,但医生表示若是在原县市临时破水了,他觉
得就在原县市大医院生产,不要冒险上台北,宝宝先住加护病房观察状况,不用急着转院
到台大
询问月中,这样订金部分怎么处理,月中表示按照合约处理赔偿金的部分,也就是可能订
金拿不回来,因为他们认为我可以再‘提早’一点上台北待产,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若是现在解约赔20%,他们大发慈悲的跟我说帮你争取一下若是真的在原县市生产不能上
台北,那我们依旧帮你维持20%的赔偿就好
我提到合约上有说《产妇或婴儿于进住日之前,因健康情形不佳、疾病、死亡,或其他不
可归责于甲方之事由,致无法接受乙方服务者,甲方得解除契约;乙方应将甲方所缴交之
订金,全数无息退还》
但月中表明但是目前状况是若是你提早上台北待产就可以避免这件事发生呀!
但是我怎么知道我什么时候会破水,我要提早多久上去,再来台北待产我找饭店又是一大
笔开销...
备注.当初签约有口头提到宝宝可能无法同时入住月中,只有妈妈会入住
但我也不可能把宝宝丢在原县市医院,自己上台北坐月子呀...
请问这种情况,我没理解错的话,应该是可以全数拿回订金吧,还是真的如他们所说我就
是要赔偿违约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