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宝宝] kodomo版又开始了

楼主: laptic (无明)   2019-11-20 08:50:13
※ 引述《vivian310 (vivi)》之铭言:
: 之前爆文的kodomo文章
: 因为知道原来批踢踢也有这种版
: 刚刚闲来没事看了一下曾经看过的版
: 发现kodomo版又开始放儿童照
: 但不是偷拍的了
: 是一些日本儿童写真集的照片
: 也是有穿泳衣的
: 但有一则贴文是台湾儿童们参加警局的活动照片
: 也被上传到此版
: 连家长带小孩参加这么有意义的活动
: 警察局上传这些活动照片
: 也会成为kodomo版迷的珍藏
: 真的太恶心了......
: 我真的觉得在儿童照片下做出不正常的评论真的很恶心......
推 bebeba : https://i.imgur.com/YN*****.jpg11/18 22:38
→ bebeba : https://i.imgur.com/zX*****.jpg11/18 22:39
→ bebeba : 真的不敢相信有这种版,真的让人太愤怒了 恶心的恋 11/18 22:40
→ bebeba : 童辟11/18 22:40
就针对上述言论先回复好了
事实情况应为:
文章代码(AID): #1TAECUTB (C_GenreBoard)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62960670.A.74B.html
文章代码(AID): #1TTwc5FA (C_GenreBoard)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C_GenreBoard/M.1568123269.A.3CA.html
我其实也不知道,该小组长、板主是否忘了处理掉该篇文章
致使该篇文章迄今仍在看板上保留下来
不过事后,该板板主已经以发布公告的形式,说明违规实例
相关连结如下:
文章代码(AID): #1Tr0APWd (kodomo)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kodomo/M.1574175385.A.827.html
文章代码(AID): #1Tr14UzF (kodomo)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kodomo/M.1574179102.A.F4F.html
接着是题外话啦
我其实仍在想着,当初检举、搞到后来小组长追加处置并隐板三个月余,到底意味为何
不过下来,还是上数张性剥削相关案例调查(case study)的数据图好了:
https://i.imgur.com/SUeK3Vc.jpg https://i.imgur.com/KUbISHX.jpg
https://i.imgur.com/2hTRsUY.jpg https://i.imgur.com/EdtPUzg.jpg
https://i.imgur.com/7mZWN7Z.jpg https://i.imgur.com/yyhNIGB.jpg
https://i.imgur.com/ar9barm.jpg
看来,台湾法律对于儿少的保护,仍有待改进……
不管怎样,根据之前法务站长在判决中,引述《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的内容:
第 69 条
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互联网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
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一、遭受第四十九条或第五十六条第一项各款行为。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三、为否认子女之诉、收养事件、亲权行使、负担事件或监护权之选定、酌定、改定事件
  之当事人或关系人。
四、为刑事案件、少年保护事件之当事人或被害人。
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所制作必须公开之文书,除前项第三款或其他法律特别规定之情形外
,亦不得揭露足以识别前项儿童及少年身分之资讯。
除前二项以外之任何人亦不得于媒体、资讯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有关第一项儿童及少年
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
第一、二项如系为增进儿童及少年福利或维护公共利益,且经行政机关邀集相关机关、儿
童及少年福利团体与报业商业同业公会代表共同审议后,认为有公开之必要,不在此限。
附注:
第 49 条
任何人对于儿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遗弃。
二、身心虐待。
三、利用儿童及少年从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动或欺骗之行为。
四、利用身心障碍或特殊形体儿童及少年供人参观。
五、利用儿童及少年行乞。
六、剥夺或妨碍儿童及少年接受国民教育之机会。
七、强迫儿童及少年婚嫁。
八、拐骗、绑架、买卖、质押儿童及少年。
九、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猥亵行为或性交。
十、供应儿童及少年刀械、枪砲、弹药或其他危险物品。
十一、利用儿童及少年拍摄或录制暴力、血腥、色情、猥亵、性交或其他有害儿童及少年
  身心健康之出版品、图画、录影节目带、影片、光盘、磁片、电子讯号、游戏软件、
  互联网内容或其他物品。
十二、迫使或诱使儿童及少年处于对其生命、身体易发生立即危险或伤害之环境。
十三、带领或诱使儿童及少年进入有碍其身心健康之场所。
十四、强迫、引诱、容留或媒介儿童及少年为自杀行为。
十五、其他对儿童及少年或利用儿童及少年犯罪或为不正当之行为。
第 56 条
儿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应予保护、安置或为其他
处置;必要时得进行紧急安置:
一、儿童及少年未受适当之养育或照顾。
二、儿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医疗之必要,而未就医。
三、儿童及少年遭受遗弃、身心虐待、买卖、质押,被强迫或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行为或工
  作。
四、儿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难以有效保护。
以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内容:
第 1 条
为防制儿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剥削,保护其身心健全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本条例所称儿童或少年性剥削,系指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儿童或少年为有对价之性交或猥亵行为。
二、利用儿童或少年为性交、猥亵之行为,以供人观览。
三、拍摄、制造儿童或少年为性交或猥亵行为之图画、照片、影片、影带、光盘、电子讯
  号或其他物品。
四、使儿童或少年坐台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游、伴唱、伴舞等行为。
本条例所称被害人,系指遭受性剥削或疑似遭受性剥削之儿童或少年。
故此理论上(不作任何辩护)
除非未获得家长同意上传相关照片、或该场合不属于公开性质(如歌唱比赛、模特儿走秀
等),否则应该是没问题的吧?
但是,如果文字叙述、评论涉及意淫文字内容,这却又是另一回事了;
而且家长也不一定允许拍摄者以该类服装,让儿少摄入镜头吧……
以上
作者: raincloudsun (单身魂)   2019-11-20 15:53:00
我也支持纯爱姐姐当板主~^^~希望那边每篇文章发文都如你的心态一样 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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