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unny2 (观)》之铭言:
: 1.原单位因在你办育婴留停期间已进用一个人,故不适用性平法第17条除外的第四点:
业
: 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受雇者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者。
: 2.因原po身分实属育婴留停,如真的要资遣。公司也是要询问劳工局是否可因性平法第
17
: 条第四点来资遣员工。(不过也因为有进用一个人,答案也应该是不行)
: 3.公司这么多,这些状况如果原po都没有去反应跟申诉,其实劳工局很难发现公司要资
遣
: 您。
: 4.如果要选资遣,是否公司连找工作的假也要一并给。(这个我记得法令好像有规定)
: 5.如果想跟公司好聚好散,那上面的话就当梦一场。
: 因为我在怀孕期间,就也被大主管这样警告(要换单位),虽说法令是有保障人的,但妈
妈
: 们真的还是承受很大的压力(想到主管警告就偷偷落泪)。台湾还是真的存在很多不友善
的
: 环境。原po加油,也希望这篇文章真的能帮到您。如果你想要到劳工局咨询,也欢迎来
信
: 讨论,希望能帮到您。也致所有职场妈妈,您们辛苦了。(手机发文,请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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