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住院第四天起,可领劳保伤病给付,有孕妇在妇科诊所住院安胎55天,因住诊所非医院,无法申请给付,提起诉愿。
劳动部重新检讨后,认为医疗法规定妇科诊所,可设置产科病床留置孕妇或产妇,放宽怀孕妇女因安胎在妇产科诊所住院诊疗者,可请领伤病给付,并溯及既往以往在诊所安胎个案,在五年请求权期限内个案,都可适用新规定。
劳保条例规定被保险人住院第四天起,可申请伤病给付,这个案例源自去年8月一位怀孕妇女在妇科诊所安胎55天,事后向劳保局申请劳保伤病给付,被劳保局以诊所非医院驳回,当事人不服,向劳动部提请争议审议,决议撤销原处分,要求劳保局另为处分。劳保局函请劳动部解释,在妇科诊所安胎可否视为住院。
劳动部表示,劳保普通伤病给付主要目的,为补偿被保险人在住院医疗期间,因无法从事工作所致的经济损失。
由于医疗法规定,设有病房收治病人者为医院,仅有门诊者为诊所,故以往劳保被保险人因伤病住院诊疗,一般以医院为范围。
劳动部重新检视法令后发现,医疗法另有规定妇产科诊所,得依医疗业务需要,设置产科病床,留置孕妇或产妇进行必要的照护,妇产科诊所安胎住院属于住院应无疑义,重新做出函释,放宽被保险人在妇产科诊所安胎住院,可依规定请领普通事故伤病给付。
劳动部表示,劳保局已核发当事人劳保伤病给付3万多元,若女性劳工以往也曾在诊所安胎,都可适用。劳动部表示,劳保请求权五年,期限内个案都可提出申请。
心得:其实这个案例申诉者就是我,去年理所当然的以为安胎可申请伤病给付(公司承办人员也这么认为,我出院后就请我送住院相关证明),没想到一个月得知原来伤病给付有分“住院”跟“住诊”,住诊者除某些例外规定皆不符合伤病给付范畴,劳保局回复的理由跟函释皆是10几年前的规定,越想越不合理,于是蒐集资料写了落落长的申诉书提出争议审议,直到最近也刚好是老公生日当天劳动部重新函释同意给付,并溯及既往,希望能帮到也有在诊所住院安胎符合申请资格的妈妈,五年内都皆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