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 产假/产检产/陪产假/安胎假相关法令对照

楼主: sosold (大热天的)   2017-01-05 20:54:48
有表格比较好看网志版
http://carina101.pixnet.net/blog/post/221426725
一直想整理一下怀孕相关的各种假别跟法规对照表
方便大家更了解以及争取自已的权益
若有错误或要补充的地方也麻烦告诉我喔!
产假、流产假、产检假、陪产假
劳动基准法第50条
女工分娩前后,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
者,应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前项女工受雇工作在六个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间
工资照给;未满六个月者减半发给。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5条
雇主于女性受雇者分娩前后,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八星期
;妊娠三个月以上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四星期;妊娠二个月以上未满三
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工作,给予产假一星期;妊娠未满二个月流产者,应使其停止
工作,给予产假五日。产假期间薪资之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受雇者经医师诊断需
安胎休养者,其治疗、照护或休养期间之请假及薪资计算,依相关法令之规定。受雇者
妊娠期间,雇主应给予产检假五日。受雇者于其配偶分娩时,雇主应给予陪产假五日。
产检假及陪产假期间,薪资照给。"
性别工作平等法施行细则第7条
本法第十五条第五项规定之五日陪产假,受雇者应于配
偶分娩之当日及其前后合计十五日期间内,择其中之五日请假。
安胎假
劳工请假规则第4条
劳工因普通伤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须治疗或休养者,得在左列规
定范围内请普通伤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三十日。二、住院者,
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三、未住院伤病假与住院伤病假二年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经医师诊断,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采门诊方式治疗或怀孕期间需安胎休养者,其治疗
或休养期间,并入住院伤病假计算。普通伤病假一年内未超过三十日部分,工资折半发
给,其领有劳工保险普通伤病给付未达工资半数者,由雇主补足之
育婴留停
性别工作平等法第16条
受雇者任职满六个月后,于每一子女满三岁前,得申请育婴留职
停薪,期间至该子女满三岁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时抚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婴留职
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二年为限。受雇者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
得继续参加原有之社会保险,原由雇主负担之保险费,免予缴纳;原由受雇者负担之保
险费,得递延三年缴纳。依家事事件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与收养
儿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雇者,其共同生活期间得依第一项规定申请育婴留职停薪。育婴
留职停薪津贴之发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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