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 生育补助BY引产、流产、死产

楼主: ASH2012 (机率就是个赌字)   2016-10-07 16:22:56
在搜寻引擎里输入<生育补助>
不难找到自己需要的各种资源
很多部落客的资讯都满齐全的
照着自己的县市连结点进去
很快就能看到需要的讯息
不过
诚如我的标题所示
这篇文章里所放的
是希望提供给引产、流产、死产的妈妈一些讯息
之前的经验分享文在这里:
goo.gl/XD81d7
感谢上天!
隔没多久我就再次怀孕
现在宝宝九个多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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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陆续都有版友写信询问我一些细节
也因为这样
我才知道
原来除了公保、劳保、国民年金的生育补助资格一致
其实各县市的请领规定并不相同
有的县则是各乡镇自己有一套办法
当然穷的县市就不说了
之前我住苗栗县
最早的3万8因为户籍迁了才发现怀孕
一毛都没拿到
引产的宝宝是3万8分四年领的末代
领了第一年之后,后面无法请领
而在成功升格后
己经从2万分2年领到现在剩6000了
离题了@@
先来看看&复习公、劳、国的规定:
*****劳工保险(劳保)*****
20周以上死产证明可请领
一、 请领资格
1. 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280日后分娩者。
2. 女性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满181日后早产者。
3. 女性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怀孕,且符合1或2规定之参加保险日数,
于保险效力停止后一年内因同一怀孕事故而分娩或早产者。
全民健康保险施行后,男性被保险人之配偶分娩、早产、流产及女性被保险人流产者,
均不得请领生育给付,仅女性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可以请领生育给付。
所谓【早产】系指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20周以上(含140天)但未满37周(不含259天)。
如妊娠周数不明确时,可采胎儿产出时体重超过500公克但未满2,500公克为判断标准
依照劳动部105年3月11日劳动保2字第1050140098号函释规定。
三、 请领手续
4. 死产者,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
助产人员出具之死产证明书(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国民年金*****
20周以上死产证明可请领
请领资格:
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间分娩或早产(不论活产或死产),得请领生育给付。
早产的定义:依照卫生福利部103年11月25日卫部保字第1030028222号函释规定,
早产定义为,出生时妊娠周数大于20周(含140天),但小于37周(不含259天);
如妊娠周数不明确时,可采出生胎儿体重计算,即胎儿出生时体重大于500公克,
但少于2500公克者。
*****公保*****
20周以上死产证明可请领
依铨敍部103年9月29日部退一字第10338901731号函释
分娩:指妊娠满37周产出胎儿。
早产:指胎儿产出时,妊娠周数超过20周但未满37周。
死产:妊娠超过20周之胎儿于母体腹中、产出时或产出后,无心跳或其他生命迹象,
   得依上开早产及分娩定义,依规定请领生育给付。
再来是我今天大致的找了一些县市的规定:
~~生育补助资格办法中载明死产<可>请领资格县市~~
*****新竹市*****
妇女生育或妊娠满20周以上之死产或自然流产者。
*****新竹县*****
妇女生育或妊娠满二十周以上之分娩(包括死产)。
*****苗栗县*****
妇女怀胎二十周以上之死胎或自然流产,持有合法证明文件者,得申领津贴。
*****嘉义县*****
妇女生育或妊娠满6个月以上之死产或自然流产者。
*****屏东县狮子乡+牡丹乡*****
妇女怀孕满24周以上,胎死腹中或生产死胎者。
~~生育补助资格办法中未载明死产可请领县市~~
***台北市***
须完成<出生登记>,故不符合申请资格。
***新北市***
中华民国100年1月1日起出生,须完成<出生登记>,故不符合申请资格。
***桃园市***
须完成<出生登记>,故不符合申请资格。
民法规定人的权利义务以出生为始,是故将视医院是否开立出生证明为依据,
若可先办理出生登记,再办死亡登记,即户籍誊本可看出出生日期及死亡日期,
可作为发放依据;若医院系开立死产证明,则无法做出生登记,亦无法请领生育津贴。
***台中市***
新生儿于本市完成出生或设籍登记。
***彰化县***
新生儿于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于彰化县(以下简称本县)完成出生登记并初设户籍者。
***云林县***
新生儿父母之一方设籍并继续居住云林县(以下简称本县)一年以上,
并在本县办妥户籍登记者。
***嘉义市***
新生儿出生后,于本市完成出生登记或初设户籍者。
***台南市***
新生儿需于本市各区户政事务所(以下简称户政所)完成出生登记。
***高雄市***
中华民国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以后出生,并于本市办理出生登记或初设户籍之新生儿。
以上是大概的情况
今天我有打去台北市的1999民政局询问助妳好孕的细节
※民政局洽询电话1999*6269
主要是想确认<完成出生登记>这个规定
也确定一下
这个解释说明了
即使妊娠满40周,只要宝宝没办法拿到出生证明,就无法取得请领资格。
我把这句话反问对方,对方也说了:
如果觉得办法规定的不够完善,
可以透过市政信箱等等的管道提出建议。
我知道规定就是规定。
我知道其实孩子都没了,再多金钱也弥补不了什么。
法条是死的,但是活着的人,对每一个小细节感受都会不自觉放大。
唉!我只是想表达我多希望孩子不要离开,条文怎么定义对大部分人而言或不重要,
不过,当我发现[原来我的宝宝被划入出生资格那一群],
说真的,还是有一点点安慰。
当自己是那个待在医院刚送走宝宝的主角,
查了一下资料觉得该做的还是要做,然后打电话去问某个机构的承办人,
对方却给妳一种:
想领那妳就请医生另外开出生+死亡证明给妳啊!
感觉很差!!!
我是当时被我的人事主任这样讲了....
事后也证明是她没搞清楚规定
而县市的生育补助部分,刚好我所在的县市有把规定写出来
其它没有这样载明的县市,
或许是财政、法规、或是办法拟定的不够仔细
(桃园的Q&A是直接写明死产不补助)
很多县市连规定办法的书面资料都写的很简单
其实我很不愿意变成过来人经验谈的主角
但我觉得
很庆幸当自己发生不好的遭遇时
透过一些人的分享
能让琐事简化一些
让自己有心力好好的疗伤
这篇的最后
希望路过的人如果发现自己所在的县市不在资格名单里
或许有空可以写信去建议
卫福部的定义很清楚
劳公国民年金都跟进了
补助的对象和资格是否能够写的更明确一点
或是像桃园一样
把Q&A写的明白一点
之前看资料
一年引产人数大概1200左右
这些人里面
可能会有你亲人、朋友
在他们面临无法选择无法避免的悲伤时
或许可以少点力气打那样询问的电话....
虽然我不是台北市民
但我很认真的写了意见信箱去
(希望不要有人觉得我是死要钱模糊焦点QQ)
对我来讲
那个资格
是生命曾经存不存在定义之一
也许很好笑
可是至少我查了一个下午
真的觉得有时看到资格符合会有点温暖..........
祝福大家都不要用到这篇!
孩子都乖乖平安的来妈妈怀里抱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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