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请教各位妈咪、或法律专业人士
我想请问有关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的问题,
大宝的育婴留职停薪将于今年105/04/01期满,
但去年09/20生第二胎,若我要再请育婴留职停薪
从今年04/02开始请第二胎的育婴假,可以直接请2年吗?
或是有妈咪可以请2年的吗?
我的主管说无法让我请2年,
是因为性平法的规定,同时抚育子女2人以上者,
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合并计算,但最长以2年为限,
既然是以第二胎的名义请育婴假,是否可以直接请2年呢?
如果不行的话,那这样是可以请到何时呢?
烦请有请育婴留停的妈咪与专业人士解惑,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