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安~
老婆从103年10月怀孕就已离职,104年5月底生产,至今11月分都没工作,缴国民年金。
在6月初报完户口,申请育儿津贴(2500/月)时被以所得超过基本工资*12个月为由退件。
查了高雄市社会局的规定(截图)是写说经税捐稽征机关核定之“最近一年”所得薪资未
超过基本工资*12
http://i.imgur.com/3qs7Cs2.jpg
请问一下规定上的最近一年所得薪资为什么不是104年5月往前推12个月至103年5月的薪
资所得?以上述算法没超过。又现今已超过一年没工作了,能申请了吗? (感觉年初怀孕会
比较有利)
有高雄的爸爸妈妈申请过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