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育婴假结束要离职

楼主: Claire29   2015-09-22 17:03:51
我不清楚你们公司的人事权力有多大 但说实在说 准假与否应该是看单位主管吧~
毕竟单位内人力调度是主管的事 不是人事的事
除非最后你主管准假 结果人事不接受 那就真的可以归责于公司了
(因为人事总不能说 公司规定就是不能连休 这种规定很不合理)
只不过这部分你得保全相关证据后才能举证 只不过应该没人事这么蠢吧...
另外 真的建议版上各位妈妈们 如果想要好好利用自己的权利 有时间真的要好好先了解
别让自己的权益睡着啦
※ 引述《reggle09 (LULU)》之铭言:
: 谢谢大家的建议
: 我刚刚也有打去劳工局
: 他的说法是
: 我可以复职后休假
: 但是没有规定一定要换算成薪水
: 再复职一个月然后请掉七天特休领全薪
: 这样是有用到假的
: 只是在回去也很奇怪 小孩也要拖人ㄓㄠㄍ...真是两难
: 请问一下有人建议复职日压七天后,请完特休再离职的意思是什么呢?
: 这样如何计算薪资?
: ※ 引述《Claire29 ()》之铭言:
: : 单看法令是这样没错 但是后来有解释令再特别加强说明这一段
: : 所以你只回答一半 可以参阅行政院劳工委员会79年9月15日台79劳动二字第21827号凾
: :
: : ‘不可归责于雇主之原因时’之范围,系属事实认定问题。简单来说 要看特休未休原
: 因
: : 归属于谁
: : 再来就是法院判决 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劳工应休之特别休假
: 日?
: : 年度终结时,如有未休完日数,雇主非必发给劳工未休完日数之工资,端视其原因而定
: 。
: : 则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给付不休假工资,即应就其债权发生之事实,即不休假原因之所
: 在
: : ,负举证之责。”
: : 原原PO下面有人其实就给予很好的提议 就是先复职后 再提出特休申请 当然特休是要
: : 劳资双方协议 如果要连休七天公司以生产或其他理由要求劳方改休其他天 那当然是没
: 问
: : 题的 所以看原原PO是否愿意为了这七天特休再拖更久才离职了
: : 不然原原PO就真的只能放弃了~毕竟目前看起来责任归属是在原原PO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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