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人前阵子请了某基金会的家事服务阿姨打扫
只请了三个月(6/1-8/31)就终止契约了
结果刚刚该打扫阿姨打电话给友人说
朋友没给她三个月比例的年终,应该要补给她。
友人把条约翻出来问我,条文如下:
“甲方服务期间乙方得以下列方式给予年终奖金:
(ㄧ)乙方“得”于“每年农历春节前”付给甲方年终奖金,给付参考原则为:工作年资
满一年者,付给一个月,计算期间为前一年国历一月至十二月;不足一年者,以当年服务
月数除以十二、乘以月薪计算(不足一个月者,一个月计)
(二)乙方若于甲方当年度服务满六个月以后终止,“应”付给甲方当年度年度奖金。
(三)甲方主动终止协议时,不得请求当年年终奖金。
看来看去看不懂为何6/1服务到8/31却依照条文规定要给年终。
请问大家有只请三个月打扫阿姨就要给年终的惯例吗?
(我听到是有点傻眼啦,都订合约了,还来追要惯例的钱,阿惯例有写在条文里面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