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一下我的状况 ,老大在102.3月出生,我从102.11月开始请育婴假到103.8月,老二
于103.7月出生
我从103.10月开始再续请育婴假,但是是用老大的名义续请,请到104.3月,这时我想再
续请从104.4月到105.3月(还是使用老大的名义),因为在我的认知里面,我应该还有一年
半的育婴假可以请,条文写说合并计算最长以最幼子女受抚育两年为限(3岁内),所以我
认为生了老二之后一切是重新计算,上次打去问也说是可以再请,可是因为公司送续保单
后被劳保局说我只能再请8个月,也就是加起来总共只能请两年,但是这样算起来我根本
没有抚育到我老二两年阿,而且如果是这样,那我老大若是已经请完两年育婴后我才生下
老二,那岂不是连六个月的六成薪都无法请领? 我实在是不太懂,可以麻烦有经验的妈
咪们解说一下吗? 另外说明一下我会一直用老大名义请是因为喔想重新请满到老大
满
两岁后再用老二请来领六成薪,这样我在老大满两岁前才可以领两千五的津贴。? 谢谢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