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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规数据库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N0030014
总统于103年12月11日公布《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修正条文,劳动部表示,依中央法规标准法规定,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发生效力,本次《性别工作平等法》部分条文之修正将于103年12月13日生效
。修法重点为:
1、 配合组织调整,修正中央主管机关为劳动部,并明订职场性骚扰之认定原则。
2、 修正现行生理假给薪规定,有关并入及不并入病假计算之生理假部分,请假期间明
定半薪发给。
3、 考量怀孕受雇者产前检查之需求,参酌全民健保给付产检次数为十次(每次约需半
日),增订有薪产检假五日。
4、 考量受雇者因配偶生产有陪伴之合理需求(如剖腹产住院天数较长),延长有薪陪
产假至五日。
5、 考量因部分受雇者初入、转换就业职场致在同一事业工作年资不足,及派遣劳工之工作年资不易累积,不易享有育婴留职停薪权利,修正放宽受雇者任职满六
个月后,即可依法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6、 为协助建构国内友善的收养环境,修正放宽依家事事件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与收养儿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雇者,其于拟收养子女先期共
同生活之期间,即可依规定申请育婴留职停薪。
7、 增订雇用受雇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主,应提供哺(集)乳室及主管机关给予补助之
规范。
8、 加重雇主违反性别歧视禁止规定之罚锾额度,提高为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
下。
至有关陪产假修正后请假疑义,劳动部表示,受雇者配偶于新法生效前分娩,其无论是否已请陪产假,新法生效后,得依修正后规定,于陪产假请假期间(分娩当
日及其前后合计15日)内请满最多5日之陪产假。
劳动部强调,事业单位应检视内部管理规定并确实依修正后性别工作平等法相关规定办理
。雇主如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劳工行政主管机关【劳工或社
会局(处)】申诉,以维权益。
业务单位:劳动条件及就业平等司
连络电话:02-8995-6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