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俊德老师课程讲解以观念清晰,讲义内容完整著称,保证令听讲者收获丰硕。
讲座时间:95/1/17,95/1/19两天(晚上6;30~10:00)地点:台北市延平南路127号
报名费用:仅收讲义费200元
现场咨询报名:台北市衡阳路20号6楼(周一~周五10:30~19:00)
详细内容及线上报名:请参考宇法网站www.lawspace.com.tw
【讲座内容大纲】
壹、自始主观不能
贰、嗣后不能基本体系
一、可归责债务人,不可归责债权人
(一)请求损害赔偿[§226]:
(二)解除契约[§256、§259、§260]
(三)请求代偿利益?是否得类推适用§225Ⅱ?
二、不可归责于债务人,不可归责于债权人
(一)债务人免给付义务[§225Ⅰ],债
权人有代偿请求权[§225Ⅱ]
(二)债务人免给付义务[§225Ⅰ],债权人免对待给付义务[§266Ⅰ]
如已给付,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266Ⅱ):
(三)债务人免给付义务[§225Ⅰ],然债权人须为对待给付[§373]:
1.危险负担利益承受
2.制度目的
3.规范性质:任意规定:[§373但书]
4.基准时点
(1)原则[§373]标的物之交付仅交付而未移转所有权及仅所有权
移转而未交付
(2)例外[§374]
三、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然可归责于债权人
四、可归责于债务人,可归责于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