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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部让远航起死回生?民航局废证遭驳回 关键公文曝光
2020-06-02 12:03 联合报 / 记者曹悦华/台北即时报导
远东航空去年12月13日无预警停飞后,遭交通部民航局废止其民用航空运输业许可证。董
事长张纲维于3月5日签下事业单位大量解雇计画书,原以为63年的营运正式走向历史,未
料在近日一份交通部诉愿决定书中指出,将撤回有关废止民用航空运输许可、注销许可证
及获配航权处分。业界就传,远航有望起死回生。
对此交通部表示,废止远航的民用航空运输业许可、注销许可证与获配航权部分,处分的
实质效果不变,但通知程序需再行检讨补正。
该诉愿决定书指出,诉愿人因违反民航法事件,不符民航局今年1月31日函附裁处书,因
此提起诉愿。交通部决定函附裁处书关于罚锾部分,诉愿驳回。至于函附裁处书关于废止
民用航空运输许可、注销许可证及获配航权部分,原处分撤销。
该决定书指出,就原处分关于废止民用航空运输许可、注销许可证及获配航权部分,按行
政程序法第11条第1项:“行政机关之管辖权,依其组织法规或其他行政法规定之。”及
第5项:“管辖权非依法规不得设定或变更。”规定,行政机关之权限均系以法规为依据
,非依法规不得任意设定或变更,此为管辖法定原则。
依民航法第119条之4规定,所定罚缓及其他种类之行政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原处分
机关处罚之,本件诉愿人违反该法第112条第4项:“民用航空运输业未依第48条第3项规
定申请停业或结束营业者,处新台币6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缓,并由民航局报请交通
部废止其许可后,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有关机关废止其登记。”
罚缓部分固应由原处分机关裁处,然关于废止民用航空运输许可部分,明定由原处分机关
报请本部废止后,原处分机关方得注销其许可证。另查关于民用航空运翰业未依民用航空
法第48条第3项规定申请停业或结束营业者之废止民用航空运输许可程序,民用航空法及
民用航空运输业管理规则并无将废止权限委任由原处分机关办理之规定,故本件诉愿人民
用航空,运输许可之废止权限,应为本部(交通部),惟原处分机关迳以其名义,废止诉
愿人民用航空运轮许可,其管辖难谓适法。
另诉愿人民用航空运输许可既未经本部废止,原处分机关迳注销许可证,亦有违误。末有
关原处分注销诉愿人获配航权部分,亦未载明其法令依据为何,核与行政程序法第96条第
1项第2款:“行政处分以书面为之者,应记载下列事项 二、主旨、事实、理由及其法令依据。”不符。
远航前员工说,一旦许可证又回到远航手上,代表资金到位可以飞,所有人员重启飞行训
练便可复飞,不用经过五阶段验证,问题是内部现在没有人。该员也研判,这是替远航解
套僵局方式,毕竟远航要废对国家也不好。
按照法规会说法,此一处分应由交通部直接通知远航,而非由民航局转知,补完程序即可
。不过如果法规会讲法成立,以星宇航空去年通过五阶段认证后,由民航局依据民航法报
请交通部发证,营业迄今没有问题,当初复兴航空也是民航局报请交通部后废证,那为何
复兴废证可以,远航废证就会有问题?恐有标准不一问题。
死了又活,活了又死然后又活了?远航经财团(AIG)和中小企业(桦福)弄死两次后有机会再
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