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我都想嘘辩护律师了,
我有看你在报导者那篇文。
不要再鬼打墙在法治国原则、比例原则,
没有法官、检察官想看这个,
连道友都会直接跳过去。
刑案就是构成要件,其他都是多余。
这边知识水平只有国、高中程度的乡民很多,
但很有参考价值。
参考什么?
法检在这种他们大外行的领域,
除了法律外想法跟乡民不会差太远,
所以请讲人话,
不要讲法律人才懂的、大家都当屁的法治国、比例原则。
(这 就有法官id, 看过他在ptt狂谯罢工的理由,我只能用傻眼形容)
也拜托不要focus在具体危险犯,
这种有没有具体危险法官说了算的情形,
除非你有类似案件可以举例,
否则在锚定效应下,
你愈战这点,法检会愈认为有具体危险。
这案子就是应该扣在“其他方法”该怎么解释,
想想看,如果强暴、胁迫可以视而不见:
“以方法危害飞航安全或其设施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新台币九十万元以下罚金。”
是不是变成空白刑罚规定了?
完全没有刑法明确性。
所以你的目标,是去阻却客观构成要件该当才对。
问问你的当事人友人看有什么例子可以举。
座舱长和PIC 吵架、不给要的餐算吗?
PIC吃纯素,地勤忘了送上机,犯罪吗?
如果不是PIC而是FO呢?FO昏倒就OK?
等等的...
另外,犯意、故意是可用的另一个。
有违背民航法的犯意?
(找找人家行政刑法的无罪判决书怎么写的)
最后,不要呆呆在警局去给人家做新闻,
主动、积极一点,
去地检署啦,方法不用我讲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