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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OS (MIROS)
2019-05-29 13:40:42媒体报导工会的诉求有一项是要求公司设置“劳工董事”。这项诉求有可能达成吗?
举例而言:
公司法人为A 董事5人为B1-B5 股东1000人为C1-C1000
工会如果要协商或签团体协约的对象是“A公司”
在A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董事B1-B5的董事会可以为A公司作决定;但A公司“不能”替股东C1-C1000决定董事要选谁啊!
换句话说,要选谁当董事根本不是“A公司”能决定的。
或许有人说董事B1-B5本身就是大股东,但工会是跟“A公司”协商,又不是跟“股东”或“董事”协商!
退步言,假设纵使工会与A公司达成协议,可是董事跟股东又不是协议当事人,并不会受到协议拘束,那这协议有什么意思?
劳工董事这议题被当成工会诉求,有可能达成吗?
如果工会对现行公司法制不满,应该对立委或政党施压,也不应该是对公司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