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闲聊] 飞行/贵宾室记录 不知道不该刊人脸?

楼主: ewayne (ec)   2018-02-19 12:12:31
※ 引述《xvited945 (sk0k0)》之铭言:
: 标题: Re: [闲聊] 飞行/贵宾室记录 不知道不该刊人脸?
: 时间: Sun Feb 18 20:15:01 2018
:
: : http://www.is-law.com/post/17/1196
: : 摘要
: : 关于肖像权,许多网络上文章或摄影师最大的误解在于“没有公开或是营利,
: : 就没有侵权”,但事实上,高等法院在民国96年的判决中就曾表示“未经他人同意
: : ,就其肖像为摄影、写生、非以幽默为目的之漫画陈列、复制,或以肖像作营业广告
: : ,均构成对肖像权之侵害”,其后在民国98年的另一个判决中,明白的表示肖像的做成
: 、
: : 公开、以营利目的使用,分别都是肖像权的侵害行为,102年时更明白的阐述
: : “肖像权之侵害行为,其主要情形包括:(1)肖像之作成,如拍摄、绘画、雕塑他人肖
: 像
: : ,其作成本身即属侵害行为,不以公开或传播为必要。(2)肖像之公开,如将他人肖像
: 在
: : 电视、网络、新闻杂志公开传播等。(3)以营利目的使用他人肖像,
: : 即将他人肖像加以商业化(商品化),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等”,
: : 亦即,摄影师“单纯拍摄他人肖像”(即使未将影像公开或做营利使用),
: : 依照法院实务见解,就已经是一种对肖像权的侵害行为。
: :
: : https://goo.gl/Tn8FWG
: :
: : 摘要
: : 五、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
: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体、健康、名誉、自由、信用、隐私、
: : 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被害人虽非
: : 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民法第184 条第
: : 1 项前段、第195 条第1 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而关于肖像权,
: : 民法未设明文,然肖像权系一般人格权之具体化权利,
: : 肖像权受有侵害而情节重大时,自得依同法第184 条第1 项
: : 前段,并依同法第195 条第1 项所称之“其他人格法益”请
: : 求损害赔偿。查被告江怡权未经原告之同意,以手机将其为
: : 原告所拍摄之照片1 张上传至其个人脸书,而使多数人在网
: : 路上得以点阅,自属侵害原告之肖像权,而原告与被告梦时
: : 代公司签约付费拍照时,依一般交易常情,若非经原告同意
: : ,本即系概不得使用、散布或公开陈列展示所拍摄之任何照
: : 片,此亦当为身为摄影师之被告江怡权所明知,然被告江怡
: : 权竟以手机翻拍其以被告梦时代公司受雇人地位为原告所拍
: : 摄之照片1 张,并上传至其个人脸书,难谓情节并非重大,
: : 是原告请求被告江怡权应负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非属无
: : 据。至原告虽主张被告江怡权上开行为亦属侵害其隐私权云
: : 云,惟按隐私权以保护个人私生活为内容,而上开照片既系
: : 原告委由被告梦时代公司公开拍摄,且该照片所显示之画面
: : 亦非私生活之内容,实与隐私权无涉,是原告前开主张,尚
: : 非可采,附此叙明。
: :
: :
: : 个人结论:
: :
: : 1.未经同意而遭拍摄,肖像权当然受侵害,依照民法第18条第一项规定,
: : 当然能要求对方移除照片
: :
: : 2.若主张肖像权受侵害而生之精神慰抚金,必须侵害肖像权的情节重大,
: : 才能依照民法第195条第一项,请求精神慰抚金。
: :
: : 3.以上讨论,无论拍摄者有无营利,均不受影响。
: :
: 很抱歉,在这里我得纠正你错误的法律认知
:
: 端看你的个人心得,使用了民法第18条第1项的“除去请求权”概念,
: 但是你有先搞清楚除去请求权使用的时机吗?
:
: 实务上,通常是以“逾越合理使用范围”为判断核心,如果只是为了摄
: 影兴趣拍摄他人肖像,供自己或亲友欣赏,在社会大众认知里,应可认
: 为属于“合理使用”,以此提告胜诉盖然率低。
:
: 此外,依据法务部法律决字第0980041406号,肖像是个人形象及个性的
: 表现,是人格权的一种,受到侵害时得以民法第195条第1项前段来进行
: 救济。而什么时候才构成民法195条第1项之“情节重大”,是由法院个
: 案判断。
:
: 简单来说,摄影的那一瞬间确实是侵害到他人之肖像权。然而,肖像权
: 不是绝对、优先的权利,当肖像权与其他权利互相冲突时,仍然需要在
: 个案中与其他权利进行判断、审查,来决定肖像权是否应该退让。
:
: 一般来说,在非私密空间进行摄影行为属于一般行动自由权,亦可认为
: 属言论自由权的一环,法院必须就肖像权与上述权利进行权衡判断。判
: 断标准也亦已于上文提出,请自行参酌。
:
: 以上。
:
: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8-02-19 12:15:00
你举的例子 是因为新闻自由 而使肖像权退让跟部落客私用空服照片入境 是两回事https://goo.gl/Tn8FWG 例如像这篇 你私用了我的肖像纯粹就是违反了该空服 自由决定使用个人资料肖像的权利部落格都没有商业牟利吗https://i.imgur.com/MViQLWN.jpg你一直在说被拍摄 但现在已经跳到说的是po在个人部落格中使用或利用而个人部落格类似脸书分享拼点阅率的收广告费的 跟新闻自由无关至于你说什么裁判费云云 我倒是很乐意帮介绍律师帮出裁判费 形成一个判例 以保障其他人的肖像权被擅自挪用 被‘’清晰‘’盗用不爽的 可以站内我更正 帮出律师费
楼主: ewayne (ec)   2018-02-19 13:24:00
你真的不会看判决书,那你就继续坚持吧。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8-02-19 13:26:00
请讲道理 不必人身攻击 练习EQ
作者: fangsnan (Poa)   2018-02-19 21:20:00
我以为我走错版了
楼主: ewayne (ec)   2018-02-20 02:05:00
道理已经在成山的判决书里,你硬要带着有色眼镜看东西,怎么样都是有颜色的
作者: Loveis5566 (宅宅56)   2018-02-20 10:02:00
lol
作者: Lorazin (Lorazin)   2018-02-20 19:01:00
首先 1.你贴的那个花莲103诉字152号 是情侣关系后来分手2.而且是用不易识别的婴儿照 所以完全又是另一回事我再重复一次,使用别人肖像,就是基本权冲突衡量的问题看法官审酌此情况哪一个基本权比较重要。而你所说成山的判例,都是新闻自由(如壹周刊),而且人的肖像权还是公众人物的肖像权。这种肖像权的权衡当然跟一般人不一样。所以飞行部落客跟被空服员被偷拍,肖像挪用的,当然也没有一定的输赢,而我举的那个韩亚航的例子,我认为赢的机会大。 看是部落客要相信你这叫做言论自由,尽情使用,还是要相信我这时候是肖像权被侵犯,最好谨慎而不挪用或加码赛克,我相信这是很容易判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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