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新修正洗钱防制法之施行,自106年6月28日起,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 之人员携带
下列洗钱防制物品申报规定如下:
1.新台币: 10万元为限。如所带之新台币超过限额时,应在出境前事先向中央银行发行局
(电话:02-23571945)申请核准,持凭查验放行;超额部分未经核准,不准携出。未申
报者,其超过新台币10万元部分没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
2.外币(含港币、澳《门》币):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现金者,应向海关申报。未申报
者,其超过等值美币1万元部分没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
3.人民币: 2万元为限。如所带之人民币超过限额时,虽向海关申报,仍仅能于限额内
携出。未申报者,其超过人民币2万元部分没入之;申报不实者,其超过申报部分没入之
。
4.有价证券(指无记名之旅行支票、其他支票、本票、汇票、或得由持有人在本国或外
国行使权利之其他有价证券):总面额逾等值美币1万元者,应向海关申报。未依规定申
报或申报不实者,科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有价证券价额之罚锾。
5.黄金: 携带黄金价值逾美币2万元者,应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称贸易局,电话:
02-23512071)申请输出许可证,并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处
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黄金价额之罚锾。
6.其他有洗钱之虞之物品: 携带总价值逾等值新台币50万元,且超越自用目的之钻石、
宝石及白金者,应向海关申报。未申报或申报不实者,处以相当于未申报或申报不实之物
品价额之罚锾。若总价值逾美币2万元者,应向贸易局(电话:02-23512071)申请输出许
可证,并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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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关务署旅客出国申报须知。除人民币有定额外。还有台币另有规定。
其它只要申报,应会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