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桃园空职工会批评 华航回呛了
2016-10-05 17:08 经济日报 记者陈景渊╱即时报导
针对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日前抗议中华航空公司违背6月24日与工会签订之协议内容,并指董事长何煖轩不但否认协议内容为团体协约,反而告诉工会:“一切交给法院处理。”,这种违背诚信的态度,不仅无益于劳资关系,徒生讼端之行径,更是破坏劳资之间之信任。
华航今(5)日发表最新回应如下: 何董事长于 10 月 4 日下午率相关单位一级主管与本公司企业工会第三分会之空服员会员代表会面,聆听四位代表之意见,并逐一回应工会代表对于本公司与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于 6 月 24 日之协商会议记录的相关疑义。双方对于本公司空服员相关权益有基本共识,惟少数议题涉及作业细节而各有想法,尚待接续协商讨论。会中何董事长再次说明, 6 月 24 日当天之协商会议是为解决劳资争议召开,公司将尊重承诺,合法履行,但该协议并不属于团体协约,共四点说明:
一、双方未有团体协约之意思表示:本公司与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于协商前与过程中,双方均未有团体协约协商之意思表示,更未载明于当日会议纪录。
二、6 月 24 日之协议桃园市政府未予备查:团体协约之缔结首重双方是否有订定团协之真意,劳动部亦于 105 年 7 月 26 日以劳动关3字第1050127114号函释示本案“先行探究双方当事人于达成该协议时有无签订团体协约之本意”。多位劳动法学者认为当日所签署者并非团体协约,桃园市政府亦未依团体协约法第 10 条同意备查。
三、协商代表适法性不足:团体协约成立前,须依法践行法定程序。6 月 24 日协商会议之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代表并未依团体协约法第 8 条程序选任;当日协商代表除五位工会会员之外,尚包含一位秘书长、一位桃园市产业总工会顾问及两位律师。依团体协约法第 8 条规定,非工会会员出任团协协商代表,须经他方书面同意,此节从未见工会有所请求,本公司自难对此表示异议或书面同意。
四、过程不符合团体协约之程序:依劳动部建议之团体协约订定程序,劳资双方事前应各自拟妥团体协约草案,并先行提供他方研究以备对应方案,再择期择地召开协商会议。然 6 月 24 日之前,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所积极进行者乃依据劳资争议处理法之争议行为程序,从未表态要求协商团协,更无提供草案供本公司准备对应方案。 综上所述,本公司与职业工会既无缔结团协真意,亦未践行协商之合法程序,自无团体协约存在双方之间之可能性。
何董事长期盼,公司已善意并正面回应工会诉求后,希望本公司同仁皆能安心工作坚守岗位,避免动辄抗争造成社会惊扰与资源浪费,顾全旅客权益及全体员工长期累积之企业形象,故对于企业工会三分会代表说明,如果桃园市空服员职业工会对于 6 月 24 日各项协议之履行内容与进度有认知差异,盼可交由法院依法公正裁断,本公司将遵照法院决定办理。
http://udn.com/news/story/6/20046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