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分享] 航医中心体检概述

楼主: LauraK (Laura)   2014-10-31 18:20:31
补充说明:
第15条 航空人员体格列为甲类体位者,应符合本章之标准。
第16条 航空人员之身体与精神状况,应无任何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疾病及先天或后
天之机能违常。
第17条 精神及神经系统检查标准如下:
一精神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之病史或经鉴定确定:
(一)有精神病现象。
(二)人格或行为失常,其严重性已达反复表现之程度。
(三)药物成瘾、依赖,或慢性酒精中毒。
二神经系统疾病: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见诸病史。
(一)癫痫发作。
(二)意识障碍其原因不明。
(三)脑血管病变。
(四)偏头痛或其他头痛合并神经功能障碍。
(五)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进行性或非进性之中枢、末梢及自律神经系统疾病

三头部损伤:不得有左列情形之一或见诸病史:
(一)头部外伤伤及颅腔内部,遗有局部脑组织或脑膜损伤。
(二)头部外伤伤及硬脑膜。
(三)头部经手术后,延及颅骨内外板。
(四)任何其他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头部外伤。
四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脊椎损伤。
第18条 外科检查,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创伤、伤害、手术后遗症或先天、后天之身体、机能违常。
二、骨、关节、肌肉或肌腱之任何活动性疾病及所有先天或后天疾病之机能后遗症。
三、消化系统及其附属器官任何部位之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四、胸腔壁、肋骨或纵膈腔之手术后遗症。
五、任何肾脏及泌尿道疾病或手术后之后遗症。
第19条 内科检查标准如下:
一、不得有任何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疾病或机能失常。
二、心脏不得有冠状动脉疾病或见诸病史。
三、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严重之肥厚性心肌症或扩大性心肌症。
(二)心脏左束枝传导阻滞。
(三)先天性心脏病。
(四)心脏瓣膜疾病。
(五)心律不整:心房扑动、持续性心房纤维震颤、手术治疗无效需服药之阵发性心室上
心搏过速、心室性心搏过速、病窦症。
(六)传导异常:莫比兹第二型第二度房室传导阻滞、第三度房室传导阻滞、房室解离。
(七)曾患心包膜炎、心内膜炎或心肌炎。
(八)心脏杂音。
四、血压检查标准如下:
(一)收缩期血压为一百四十毫米汞柱以下,舒张期血压为九十毫米汞柱以下。
(二)依赖单一药物控制血压符合前目规定之血压标准且无并发症者,视为正常。
五、不得有循环系统显著之机能上或构造上之违常。
六、不得有肺组织、纵隔腔、肋膜之急性疾病,或需药物控制之气喘病。
七、不得有自发性气胸病史。
八、不得有罹患慢性阻塞性肺部疾病合并症状。
九、不得有经确定活动性肺结核。
十、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肠胃道或肝脏、胆囊、胰脏严重机能障碍或疾病。
十一、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泌尿道或生殖器疾病。
十二、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局部性或全身性淋巴腺肿大、脾肿大或有血液疾病

十三、不得有恶性肿瘤。
十四、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新陈代谢、营养或内分泌之障碍。
十五、不得有第一型糖尿病,或需依赖药物控制血糖之非第一型糖尿病。
十六、不得有梅毒未治愈或有后遗症。
十七、不得有感染后天免疫功能不全。
十八、女性驾驶员怀孕后应暂停空勤任务,产后经复检符合体检标准后,始得回复。
第20条 眼科检查标准如下:
一、两眼及其附属器官之功能应正常。不得有可能妨碍其正常功能之急性或慢性之活动性
病情,以致危及飞航安全或安全执行职务。
二、左右两眼之视野应正常。
三、左右两眼眼肌平衡功能应正常。
第21条 视力标准如下:
一、左右眼裸眼或经戴镜架眼镜或单焦距、无色隐形眼镜矫正后之远距离视力应为20/20
。但经视力矫正之航空人员于执行其执业证书上所规定之职务时,应戴合适之镜架眼镜或
单焦距、无色隐形眼镜。
二、左右眼裸眼或经戴镜架眼镜或单焦距、无色隐形眼镜矫正后之近距离视力应为20/40
。但经视力矫正之航空人员于执行其执业证书上所规定之职务时,应戴合适之镜架眼镜或
单焦距、无色隐形眼镜。
三、航空人员年满五十岁者,其左右眼裸眼或经戴镜架眼镜或单焦距、无色隐形眼镜矫正
后之中距离视力应为20/40。但经视力矫正之航空人员于执行其执业证书上所规定之职务
时,应戴合适之镜架眼镜或单焦距、无色隐形眼镜。
四、眼球之运动功能应正常,如有隐斜则以一眼之上隐斜不得超过三棱镜度一度、内转隐
斜不得超过三棱镜度六度、外转隐斜不得超过三棱镜度六度。
五、夜间视力应正常。
六、眼睛应具有立体感功能,距离视别不得超过五十分角。
航空人员以其他方法矫正视力达前项第一款至第二款之视力标准者,应经民航局鉴定。
第22条 航空人员应有足以安全执行职务之辨色能力。
第23条 耳、鼻、喉科检查,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中耳或内耳之疾病。
二、乳突疾病。
三、未愈合之耳膜穿孔。
四、耳咽管之阻塞。
五、前庭功能障碍。
六、两侧鼻道通气不正常。
七、上呼吸道畸形。
八、其他耳、鼻、喉之疾病。
第24条 听力检查标准如下:
一、左右耳不用助听器收听五百或一千或二千赫频率之信号时,听力应在三十五分贝以下
,在收听三千赫频率之信号时,听力应在五十分贝以下。
二、在收听一千或二千赫频率之信号时,好耳听力应在三十分贝以下,差耳听力应在五十
分贝以下。
第25条 口腔检查,不得有足以影响安全执行职务之下列情形之一:
一、语言困难、语音不清或患口吃症。
二、畸型或其他疾病。
第26条 不得有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之传染病。
※ 引述《LauraK (Laura)》之铭言:
: 基本上民航局航医中心是唯一的单位能决定你是否能成为飞行员,所以如果你对自己的身
: 体有任何疑问,唯一的方法就是自己先花15000元进行甲类飞航人员体检。在任何其他的
: 单位或医院所进行的体检,都对于你能否通过航医体检完全没有帮助,所以也不需要白花
: 钱。
: 航医中心体检分为生理及心理两部分,总共需要去两天,大致上各花一半的时间去
: 做相关测验。
: ○ 在心理测验方面,又分为两大类,第一类属于人际行为量表加上健康、性格、习惯量表。
: 第二类是维也纳心理测验,总共三份。
: 其主要用意在于确认你的心理状态属于健康且足以胜任机师这个工作;另外民航局还会
: 考我们手眼协调、多工处理等等机师的本质测验,确认我们在反应力及手眼协调能达到标
: 准,这个测验也就是俗称的“维也纳测验”。
: 心理测验只要有任何一部分没通过,不论身理状态如何,两年内不得补考,千万要小心。
: ○ 生理测验包含:
: 葡萄糖耐受度测验(确认糖尿病)、血液检验、尿液检验、听力测验、视力测验、身高体
: 重、肺功能吹气检测、胸部X光、腹部X光、腹部超音波、医师问诊。 身理测验又分为两
: 种类型,有部分是只须调养身体后,即可恢复正常,所以航医中心能接受在1~3个月后补
: 测,少数数值甚至可以接受大医院医师的复检报告。 常见能补测的测验有:胆固醇过高
: 、肝指数过高、血红素过低、白血球数值过高… …等。 有些先天性疾病及限制,是等再
: 久也无法恢复正常的,所以一旦测验不过,基本上就与飞行员这个职业绝缘了。 常见不
: 能补测的测验有:脊椎侧弯超过20度、重度地中海型贫血、心律不整等心脏疾病、色盲、
: 弱视(即使戴眼镜矫正也无法到1.0)先天性癫痫… …等。
: 常常有人想自己的身体能否通过航医中心的体检,其实一样的体检标准一路使用到60岁的机师,
: 没有特殊或先天疾病的年轻人则不需要过度担心。
: 最后再分享FTTW下周举办的体检常见问题说明会资讯给大家
: 时间:2014/11/05(三) 19:00-21:00
: 地点:台北市忠孝东路五段478号5楼(永春捷运站4号出口直走30秒后即可到达)
: 电话:(02) 2729-3665
: LINE ID: FTTW
: 报名网址:http://goo.gl/C7Eqd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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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2ono1 (水哥)   2014-10-31 18:39:00
好啦好啦 不用在打广告了
作者: KyrieAaron (Aaron)   2014-10-31 19:35:00
洗个P
作者: marchant (蚂蚁)   2014-11-01 11:29:00
不管出自什么动机,很有用的讯息,感谢分享
作者: tse5400 (tse5400)   2014-11-03 00:12:00
是怕航医中心没生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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