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 中华民国学生自治之历史

楼主: ufotime (戏子阿德)   2009-08-03 03:37:19
中华民国八年五月 由当时蔡元培担任校长并推动北京大学学生会成立,为民国史上记载
中最早成立学生会之学校。
中华民国三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教育部训育委员会组织条例 ,其中第四
条即出现学生自治之词。第四条训育委员会设左列三组:第三组:办理学生自治团体之指
导及学生身心发展状况之调查事项。
中华民国七十七年 台湾大学由代联会改制为学生会,由罗文嘉学长担任第一届会长
中华民国八十一年三月 由彰化师范大学张银富副教授出版中华民国第一本关于学生自治
的理论著作,书名为大学学生自治政府研究。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月,由台大学生会、学代会、大论社、台语文社、大新社、大陆社、
女研社、国际社联合组成“拯救大学法联盟”,主张大学法人化,学生自治、学生公民权
的确立,放弃军训室,把人事权、课程规划权还给大学。由台大学生张铁志担任召集人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一月二日,“拯救大学法联盟”举办大学法公听会。
中华民国八十二年十二月六日,“拯救大学法联盟”集结两百名学生在立院前抗议,监督
立委二、三读大学法。后与立院警方发生冲突,学生遭到警方殴打。同时同地,新大学工
作队四名学生在立院门口进行禁食静坐抗议行动。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一月五日立法院修正公布大学法第十七条大学应保障并辅导学生成立自
治团体,处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与权益有关事项;并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以保障学生权
益。前二项之办法由各大学组织规程订定之。
中华民国八十三年五月三日 逢甲大学举办第一届学生会会长暨学生议员选举,同年六月
三日逢甲大学成立第一届学生会并废除学生活动中心及学生代表会,由南健中学长担任会
长。
中华民国八十五年五月九日大法官于第三八零号释字中提及学生自治,内文为按学术自由
与教育之发展具有密切关系,就其发展之过程而言,免于国家权力干预之学术自由,首先
表现于研究之自由与教学之自由,其保障范围并应延伸至其他重要学术活动,举凡与探讨
学问,…,非但应受保障并得分享社会资源之供应。研究以外属于教学与学习范畴之事项
,诸如课程设计、…,以及学生自治等亦在保障之列。确立学生自治属于宪法保障之学术
自由的一项。
中华民国八十九年 政治大学由代联会改制为学生会,由郭凯迪学长担任第一届会长。
中华民国九十年六月十四日,教育颁部台(90)技字第900834430号之私立大专校院向学生
收取代办费注意事项,明订学生自治团体会费收取程序及方式。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大学生会成立“修订大学法学生权益政策自主论坛”
,由台大学生会副会长马文钰担任论坛召集人。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教育部召开“全国学生自治发展会议”区域会议,主要议题为大
学法与学生自治。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七日,台大学生会为大学法修法事宜,在教育部前进行抗议。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月九日,教育部在台大召开“全国学生自治发展会议”
全国会议,遭到在场学生代表强烈质疑与抗议,教育部长杜正胜不肯松口表达支持大学法
增修保障学生权利、自治相关条文,与会学生做成五点共识。并决定放弃教育部,自行连
署并由台大学生会长黄兆年、政大学生会长许韦婷等北部大学学生会为代表,进行立法院
各党团游说。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中午十二时至十四在立法院红楼302会议室开立法院朝野党
团协商会议,决议加入大学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立法院修正公布大学法,明订学生会定位,第三十三条
:大学应辅导学生成立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及其他相关自治组织,以增进学生在
校学习效果及自治能力。学生为前项学生会当然会员,学生会得向会员收取会费;学校应
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
中华民国九十五年八月十六日由教育部修正发布大学法施行细则,包含学生会会费收取相
关细则,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依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向其会员收取之会费,应以处
理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及与其权益直接有关之事项为限。
学生会收取会费或学校依学生会请求代收会费,不得列为完成注册程序之必要条件。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四月十一日教育部在逢甲大学召开“全国学生自治发展会议”。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教育部在成功大学召开“96年南区大专校院学生自治团体研
讨会”,由当时的成大会长李伟国先生成立南大联。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中山大学成立第一届学生会(包含行政中心、学生议会、评议委员会)
,第一届会长为吴律德先生。
中华民国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教育部在高雄餐旅学院召开“全国大专校院学生自治发
展与传承研讨会”。
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三月二十日教育部训育委员会公布学生自治及公民教育实践政策咨询小
组设置要点,并于同年选出召集人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