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全国学治会 发起成立连署办法

楼主: wjscout (风云)   2007-04-07 14:03:54
一、连署条件:
凡所有认同本会理念、有意愿且有热忱、二十岁以上的大专校院学生自治干部或在
校学生,均可连署加入本会的发起人行列。但依据人民团体法规定,有下列情事者不得
连署发起:
(一)因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缓刑宣告者不
在此限。
(二)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三)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尚未撤销者。
二、连署门槛:
依据人民团体法规定,连署发起人应超过三十人以上,且发起人之户籍需分布于全
国十一个县市以上。
三、连署文件:
以下为每位连署人需提供之文件。
(一)发起人名册应填写之基本资料,并附上亲笔签名或盖章。
(二)身份证正反面影印本,请于影本上注明“仅供全国学治会连署用”字样,以保障
个人安全。
四、连署时间;
自96年4月1日起至4月20日止。
五、连署方式:
可任选下列三种连署方式之一进行连署。
(一)将连署文件传真至02-2393-4792。
(二)将连署文件扫描成电子档,E-mail至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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