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全国学生自治发展协会组织章程草案

楼主: wjscout (风云)   2007-03-26 23:30:05
中华民国全国学生自治发展协会组织章程(草案)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会名称为中华民国全国学生自治发展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 二 条 本会为依人民团体法设立、非以营利为目的之社会团体。宗旨如下:
一、促进全国学生自治的经验传承、资源整合与永续发展。
二、促进全国学生参与公共事务及关怀社会。
三、团结凝聚全国学生自治团体的共识。
四、争取全国学生的权益与福利。
五、提出青年对国家社会发展的建言。
第 三 条 本会以全国行政区域为组织区域。
第 四 条 本会会址设于主管机关所在地区,并得报经主管机关核准设分支机构。
前项分支机构组织简则由理事会拟订,报请主管机关核准后行之。
会址及分支机构之地址于设置及变更时应函报主管机关核备。
第 五 条 本会之任务如下:
一、建立全国大专校院学生自治团体的意见资讯交流平台。
二、举办全国大专校院学生自治团体传承与发展之相关活动。
三、举办全国性公共事务与社会关怀之相关活动。
四、协助全国大专校院学生自治团体转型成由全校学生选举产生之学生会。
五、推动全国学生权利与福利之保障与增进 。
六、整合全国大专校院学生自治团体的共识,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言。
七、执行国内外学生自治的相关研究与调查。
八、提出国内教育政策之改革建议并推动立法。
八、建立与国内外学生自治及青年相关组织的联系、交流与合作。
第 六 条 本会之主管机关为内政部。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教育部。
本会之目的事业应受各该事业主管机关之指导、监督。
第 二 章  会  员
第 七 条 本会会员资格如下:
一、个人会员:凡认同本会宗旨、全国大专校院二十岁以上之学生自治干部或在校学生,申请加入本会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二、团体会员:凡认同本会宗旨、全国大专校院全校性最高层级之学生自治组织,申请加入本会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每个团体会员应推派代表一名,以行使团体会员权利并参与本会会务运作。团体会员代表任期一年,任满后自动成为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曾为学生自治干部或本会个人会员、对本会及学生自治贡献良多,且不具有学生身份之个人,经理事会审核通过者。
第 八 条 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代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每一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代表为一权。名誉会员无前项权利,但得应邀出席本会重大活动,并对本会兴革提供意见。
第 九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遵守本会章程、会员大会决议及缴纳会费之义务。
第 十 条 会员(会员代表)有违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会员大会决议时,得经理事会决议,予以警告或停权处分,其危害团体情节重大者,得经会员大会决议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丧失会员资格:
一、自愿退会者。
二、团体会员其原团体已解散者。
三、经会员大会决议除名者。
丧失会员资格者,已缴纳之各项费用不予退还。
第 十二 条 会员(会员代表)得以书面叙明理由向本会声明退会。
第 三 章  组织及职权
第 十三 条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为执行机构,监事会为监察机构。会员人数超过三百人以上时得依分区比例选出会员代表,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
第 十四 条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一、订定与变更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监事。
三、议决入会费、常年会费、事业费及会员捐款之数额及方式。
四、议决年度工作计画、报告、预算及决算。
五、议决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处分。
六、议决财产之处分。
七、议决本会之解散。
八、议决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其他重大事项。
前项第八款重大事项之范围由理事会定之。
第 十五 条 本会置理事三十五人、监事十一人,由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代表选举之,分别成立理事会、监事会。个人会员所占理事、监事名额,不得超过二分之一。
选举前项理事、监事时,依计票高低情形得同时选出候补理事十一人,候补监事三人,遇理事、监事出缺时,分别依序递补之。本届理事会得提出下届理事、监事候选人参考名单。
理事、监事得采用通讯选举,但不得连续办理。通讯选举办法由理事会通过,报请主管机关核备后行之。
第 十六 条 理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审定会员(会员代表)之资格。
二、选举及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
三、议决理事、常务理事及理事长之辞职。
四、聘免工作人员。
五、拟订年度工作计画、报告及预算、决算。
六、其他应执行事项。
第 十七 条 理事会置常务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选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休会期间,代行其职权。理事长由理事就常务理事中选举一人担任之,对内综理督导会务,对外代表本会,并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主席。
理事长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常务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长、常务理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十八 条 监事会之职权如下:
一、监察理事会工作之执行。
二、审核年度决算。
三、选举及罢免常务监事。
四、议决监事及常务监事之辞职。
五、其他应监察事项。
第 十九 条 监事会置常务监事三人,由监事互选之,监察日常会务。并由监事就常务监事中选举一人担任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主席因事不能执行职务时,应指定监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时,由监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监事会主席、常务监事出缺时,应于一个月内补选之。
第 二十 条 理事、监事均为无给职,任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隔年六月三十日,连选得连任。理事长之连任,以一次为限。理监事改选应于每年六月底或七月初举行。
第二十一条 理事、监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即解任:
一、丧失会员(会员代表)资格者。
二、因故辞职经理事会或监事会决议通过者。
三、被罢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权处分期间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条 本会置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至三人,其他工作人员若干人,处理本会日常会务。秘书长承理事长之命,督导工作人员处理本会会务。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通过后聘任之,并报主管机关备查。其他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请理事长核定后聘任之。前项工作人员不得由选任之职员担任。工作人员权责及分层负责事项由理事会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会得设各种委员会、小组或其他内部作业组织,其组织简则由理事会订定, 修正时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会得由理事会聘请荣誉会长一人,名誉理事、顾问各若干人,其聘期与
理事、监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会  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分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二种,由理事长召集,召集时除紧急事故之
临时会议外应于十五日前以书面通知之。定期会议每届召开两次,分别于暑假及寒假进行,称为夏季大会及冬季大会。临时会议于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经会员(会员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请求,或监事会函请召集时召开之。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临时会议经会员(会员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请求召开之。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员代表)不能亲自出席会员大会时,得以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会员代表)代理,每一会员(会员代表)以代理一人为限。
第二十七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之决议,以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订定与变更、会员(会员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监事之罢免、财产之处分、本会之解散及其他与会员权利义务有关之重大事项应有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会办理法人登记后,章程之变更以出席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书面之同意行之。本会之解散,得随时以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之可决解散之。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监事会至少每六个月各举行会议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或理、监事联席会议。但常务理事会应至少每三个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得召开临时会议。前项会议召集时除临时会议外,应于七日前以书面通知,会议之决议,各以理事、监事过半数之出席,出席人数较多数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条  理事应出席理事会议,监事应出席监事会议,不得委托出席;理事、监事连续二次无故缺席理事会、监事会者,视同辞职,依法由候补理、监事自动依次递补。
理、监事无法出席会议时,应办妥请假手续。
第 五 章  经费及会计
第 三十 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入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新台币两百元,团体会员每个新台币两千元,名誉会员每人新台币两千元,均于会员入会时缴纳。
二、常年会费:个人会员每人每年新台币两百元,团体会员每个每年新台币两千元,名誉会员每个每人新台币两千元。
三、会员捐款。
四、非会员捐款。
五、其他收入。
六、以上收入之孳息。
前项第三款及第四款之捐款,个人捐款每年不得超过新台币五万元,团体捐款每年不得超过新台币十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计年度以历年制为准,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本会每年于夏季及冬季会员(代表)大会前两个月内,编造工作计画、工作报告及预决算报告,经理事会审查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员大会因故未能如期召开者,先提理监事联席会议通过),并报主管机关备查。但决算报告应于会员(代表)大会十五日前先送监事会审查。
会员(代表)大会未能如期召开者,应先报请主管机关备查,事后提会员(代表)大会追认。
第三十三条  本会解散后,剩余财产应归属中华民国政府。
第 六 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未规定事项,悉依有关法令规定办理。本会未定之相关办法及细则,由理事会订定之。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经主管机关核备后施行,变更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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