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从根本芳疗看化妆品标示(新增目前法规)

楼主: dayno (zero)   2019-06-24 17:49:32
https://www.fda.gov.tw/TC/lawContent.aspx?cid=55&pn=33&id=794
化粧品卫生安全管理法 (新法110/7/1生效前,适用之法规)
第6条第1项
化粧品之标签、仿单或包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之规定,分别刊载厂
名、地址、品名、许可证或核准字号、成分、用途、用法、重量或容量、
批号或出厂日期。经中央卫生主管机关指定公告者,并应刊载保存方法以
及保存期限。
第12条
化粧品贩卖业者,不得将化粧品之标签、仿单、包装或容器等改变出售。
第15条
化粧品之制造,非经领有工厂登记证者,不得为之。
前项工厂之设厂标准,由中央工业主管机关会同中央卫生主管机关定之。
罚则
第27条
违反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
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项、或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
规定之一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五万元以下
罚金;其妨害卫生之物品没收销毁之。
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禁止规定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并得由各该主管
机关撤销其有关营业或设厂之许可证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厂有第一项情事者,除处罚其行为人外,并对该法人或
工厂之负责人处以该项之罚金。
第28条
违反第六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
十六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或第
二十三条之一规定之一者,处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锾;其妨害卫生之物品
没入销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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