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问题] 都市更新单元内的道路用地..

楼主: stratist (Keep walking)   2014-02-23 18:29:33
都市更新条例第20条
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之拟定或变更,涉及都市计画之主要计画变更者,应于
依法变更主要计画后,依第十九条规定办理;其仅涉及主要计画局部性之
修正,不违背其原规划意旨者,或仅涉及细部计画之拟定、变更者,都市
更新事业计画得先行依第十九条规定程序发布实施,据以推动更新工作,
相关都市计画再配合办理拟定或变更。
都市更新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
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定都市更新事业计画之拟定或变更,仅涉及主要计画局
部性之修正不违背其原规划意旨者,应符合下列情形:
一、除八公尺以下计画道路外,其他各项公共设施用地之总面积不减少者

二、各种土地使用分区之面积不增加,且不影响其原有机能者。
实务上比较出名的例子在长春路华固建设的案子双橡园,原本两个街廓中间道路调整成
一建地一公园
至于权利分配如现况是已开辟的公有计画道路,依都市更新条例第30条属可抵充项目,
没有权利分配的资格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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