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请问建筑师考试资格"第三款"

楼主: whiteday (whiteday)   2013-08-21 14:18:08
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或经教育部承认之国外专科以上学校
相当科、系、组、所毕业,领有毕业证书,曾修习第一款规定之科、
系、组开设之建筑设计十八学分以上;及建筑法规、营建法规、都市
设计法规、都市计画法规、建筑结构学及实习、结构行为、建筑结构
系统、建筑构造、建筑计画、结构学、建筑结构与造型、钢筋混凝土
、钢骨钢筋混凝土、钢骨构造、结构特论、应用力学、材料力学、建
筑物理、建筑设备、建筑物理环境、建筑环境控制系统、高层建筑设
备、建筑工法、施工估价、建筑材料、都市计画、都市设计、敷地计
画、环境景观设计、社区规划与设计、都市交通、区域计画、实质环
境之社会计画、都市发展与型态、都市环境学、都市社会学、中外建
筑史、建筑理论等学科至少五科,合计十五学分以上,每学科至多采
计三学分,有证明文件者。
以上建筑师考试资格第三款中,除了需修第一款规定系所开的建筑设计18学分外,
另外那五科15学分,有没有规定也是要建筑系开的,
因为我本身是土木系,土木系修的15学分能不能算?
请各位大大解惑,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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