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KDTD (下ネタを止めなさい(噗))》之铭言:
: 之前已经有板友提过
: 虽然版主有说consumer版有相关的置底
: 而且也似乎没打算在这个版弄个相同的东西
我原先的确无意弄个相同的东西,不过不是无理由的的不作为。
然而之前的忙碌使得我未能具体说明我的理由,还请各位见谅。
趁回复KDTD板友之机会,也说说我个人的见解为何。
: 但是本来就没理由
: 只要相关事情发生都说去看consumer版的置底吧?!
: 这样要这个版干嘛?!
: 什么都去看那个版就可以了嘛?!
: 讨论也都移去那个版就可以了嘛?!
: 当然不是啊~~
: 因为这个是个容易让人误解的规定
: 所以恳请版主可以在这里弄个置底
: 我相信不是每个人两个版都会去逛
: 所以至少可以让更多的人可以注意到
: "七天鉴赏期无条件退换货"的适用标准
: 拜托版主了
: 谢谢!!! m(_._)m
我先把答案讲出来好了:
依照民法的规定,一旦买卖契约成立(不论是口头上买卖双方就商品及价钱谈好
了,或是立有书面的白纸黑字契约,有讲好东西及金额,就等于买卖契约成立)
那么不论是买方或卖方,任何一方都不能片面说:“我不买了”或“我不卖给你
了”。一旦任何一方真这么做了,那么他就是违约。违约的一方自然就是错的一
方,这没问题;他方也可以依约要求对方履约,这样的权利就是依契约法的规定
来的。
不过,要附带一提的事,违约不等于违法;违法的事国家会介入(不论是杀人要
被判刑或是超速要被罚钱,都可广义地算作违法),而违约只不过是违反双方私
人之间的约束而已。如果有一方要求另一方履约,不论是针对收了钱不出货的店
家,或是收了货却拒绝付钱的消费者,就算找上警察原则上也没用(除非那警察
特别善良)。原因在于,那只是违约,而没有违法的关系。如果违约的一方就是
皮,根本不鸟我们,我们也只能到法院去告他,但也因为往往我们不那么懂法律
,而且要运用法律也需要花费许多成本(不论是原告要预缴裁判费,或是要因此
花时间去学习法律的相关知识,也都是成本),于是最后就无法解决违约的纷争
了。这点不论对于商家或消费者皆然。
简单地把上面的话讲一次,就是,先不管消保法,只讲民法,那就是不论消费者
买了什么东西,契约一旦成立,要再解约就得双方都同意才行。如任一方不同意
却硬要解约,他在法律上是没立场的。只是在法律上没立场也不代表他事实上会
输。因为对方还得愿意告他或想尽办法要他乖乖听话,这个成本可不小。
再来,就是消保法登场了。
消保法说,买卖契约如果用两种方式成立的,消费者在符合消保法第十九条的情
况下,在收到商品的七日内,就可以单方片面地无条件退货。那么消保法的规定
是什么呢?
一、这个买卖契约必须是用“访问买卖”或是“邮购买卖”的方式来成立的。(
访问买卖及邮购买卖的方式,消保法第2条中有列举,大家请自行点选下面
连结,因为字太多。看第十款及第十一款。:http://tinyurl.com/j427o)
二、这个买卖契约的卖方必须是企业经营者,同时买方必须是消费者,也就是所
谓的B2C的情况才能适用七日无条件退货的规定。
三、消费者在收受商品后七日内,有用“书面”方式来通知企业经营者他想退货。
或是也可以在七日内直接退回商品。
要说明的是,消保法这样规定的适用范围其实很小。因为我们生活中大多数的交
易都不是依照“访问买卖”或是“邮购买卖”的方式来做的。上面那三个要件要
同时都符合才可以行使七日内无条件退货的权利。所以如果只是一个把家里二手
货拿出来卖的卖家,因为他不算是企业经营者,自然也不能符合第二个要件。至
于第三个要件是消费者最常忽略了,往往以为只要口头上(不论当面说还是讲电
话)跟店家主张要退货就OK了,事实上消保法就明文规定了,主张退货要用书
面啦。否则一切都是白费力气的。
所以,以上这些,就是解答。
消保板的那篇置底文其实写的不那么清楚,虽然是过去我任消保板板主时所编辑
的,但是我也必须承认那个东西会让不懂法律的大部分板友们“有看没有懂”。
所以我原来觉得没有必要把一模一样的东西放在我们非好店板上。因为甚至可能
会有误导的情况。
况且,我一向认为,合法是一回事,店家好不好又是一回事。
法律不会规定说店家对待客人要有基本的礼貌,也不会要店家不能态度很差,也
就是说纵使店家对客人态度差,单纯的态度差也不会违法,而违法与合法就是是
非题,不会违法也就等于合法。但面对许多合法的店,我们也不会觉得那就是好
店。因为非好店是很主观的感觉,跟违不违法(合不合法)也没有绝对的关系。
每个人感受不同,但大多人都觉得那是非好店时,在板上就会有共鸣,而形成主
流意见。
再来,依照上述民法及消保法的规定,在我国绝大多数的交易都不太能适用消保
法,基本上只要你在买东西时看的到东西,而是也不是被推销的状态下,大概就
没有消保法得于收受商品后七日内退货的权利。但是,任何东西都不能退货(或
换货),这也有违常理。我们一概以“合法”作为唯一标准的结果,反而会让我
国的消费水平降低。
也可以这么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限度。合法也没什么了不起,那是应该做到的
。只是依法律来看,消费者在一般的买卖下,若对于店家请求退货换货,店家依
法本有拒绝的权利。因为他没有义务要帮消费者退换货,他当然有权拒绝。但是
某些情况下,我们总会觉得,让消费者就这么退换了,对店家的成本极小,而对
消费者的成本较高时,店家若能配合退换货,可能也会是好事一桩。甚至在店家
表明依法他可以不退时,我们或许还会觉得这店家不太会做生意。
这样的例子,各位板友心中一定都举的出来。我就任选一例来说好了:
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不小心买错。假设我家需要一条网络线,我原以为5米的长度
OK,但买回家之后,甚至连包装完全都没拆开,就发现其实5米根本不够,要
买10米的才可以。于是我回到原店家说:我把这个全新未拆封的5米网络线退
掉,再跟你买条10米的,好吗?(或:“我要换货,把这条5米的换成10米
的,再补差价”意思也一样)结果店家竟回说:5米的你买了就买了,你要10
米你另外买一条,不能补差价换,因为补差价换跟让你退5米再买10米的一样
嘛,这样我们就少赚一条的钱了。所以当然是不可能给你这样钻漏洞!
当然,以上情节,店家完全合法。
或许有些圣人级的人也会先开骂说那消费者自己不先量好长度,买错活该!买错
活该的这个评价,依民法来看,也是对的评价。因为这个错也不是别人误导的,
是单纯自己搞错的,本来就该是自己承担。
但是,法律归法律,商业的竞争也会使得情况改变。
由于民法的规定的根本在于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内涵不仅有契约缔结的自由,
也有契约合意解除的自由,所以民法的规定并不是不准店家退货,而是让店家自
已决定要退或不退而已。
今天如果只有一家店,因为他独占市场,所以他只要不违法就完全没事。他大概
就会依照的上述情节来做,客人也只能摸摸鼻子走人。但如果有两家店呢?情况
可能就会有所改变。两家店可能都想让客人觉得自家店比另一家店更棒,但当然
他们也可能勾结,讲好他们都不给退,这样仍可拿到独占利润的半数之多。毕竟
竞争会使生产者剩余下降。(先略去此种厂商行为可能违反公平交易法的问题)
但如果这是一个较接近完全竞争市场的情况(或寡占性竞争),各家店就会开始
使出浑身解数来吸引客人,因为竞争者实在是太多了,多到难以勾结都不退货,
而且其中只要有价钱比较低的、可以五日七日或十日管他几日的无条件退货的、
可以吃过用过都能退的、售后服务更棒的……各种对消费者的利多开始出笼时,
消费者因为感受到更棒的全新感觉,自然对于啥都不能退的店开始就会有更多的
不满──并且丝亳不介意法规是如此地传统及无弹性。
因为有竞争,所以其实就松动了原来“依法”店家的利基。法律就此成了最低的
标准,因为就算不是访问买卖或邮购买卖也罢、就算没有七日内主张退货或许也
可通融、就算只是打通电话说要退货,不用书面通知也都OK,到时甚至宅配还
会开车到你家门口来收你要退的商品……这就是现在多元竞争下的事实呈现。只
不过那部将近八十年前就订好的民法仍然发挥作用,告诉坚持不退货的店家说:
你有权利拒绝退货、你有权利不随之起舞、消费者不能来要求七日退货、消费者
都误解消保法了。
对,民法说的对。的确很多消费者都误解消保法了。只不过最后在竞争下谁是赢
家?民法他不懂经济学,也不知道厂商决策的理论。他自然也不知道,那些守法
的厂商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为何会每况愈下,甚至有时会因此变成“非好店”
而被某些消费者PO在PTT的非好店板上。
我想板友们看到这里就知道,我无意将消保板的置底文章一成不变地PO在本板
,原因无它,因为这不是一个条文可以解决的事,后面牵涉的东西实在比表面来
的多。
当然,厂商的认知没有错,民法加上消保法的规定,真的只让消费者在极少数的
情况下才有办法退货;但说消费者完全误解了消保法、说消费者超出法律的要求
就是错误的要求,我想这可能也是有问题的。
卖方总希望东西卖得高价,买方总希望用最低的价钱购得,这是不变的定律。而
交易都是在买卖双方不断的拉址中达到一个理论上的均衡;但现实的世界是活性
且易变的,这个均衡事实上也不易达到。
每个人都有自己理想中的好店标准,有人标准超高,所以99%的店在他眼中都
成了非好店;有人标准很低,所以他眼中可能只有1%不到的非好店。但人的意
见总是呈现常态分布,或许有百分之七八十的人对于一个非好店事件的评价可能
都相同,但我也尊重少数的意见──只要他不扯谎、不捏造事实,我认为就OK
。如同板友松崎君所言,少数意见的板友也至少做到了资讯分享这点;一旦资讯
分享,我们也知道哪间店在哪种情况下不会退货(不论他合法或违法都好),使
得觉得他是非好店的板友可以注意,下次不要去买;而不在意这点的板友我想也
不会有什么影响。他们的头脑清楚、远见深虑,也拥有做出不会买错、绝不后悔
的决定的睿智,那么其实店家也肯定喜爱这种雅优而不会回来主张退货的客人,
我想就是大家各取所需罢了。我个人原来一直觉得没有什么太大的必要去“教育
不懂消保法的大众”,就是因为,我不认为消保法是一个好的标准,因为标准应
该要是层级化或是有弹性的(或说要依事件的不同而定其不同的标准),法律的
极限及难度就是要抽象地划出那条线,那事实上那条线并不一定合适这个世界。
现实社会中,我看到了很多的大卖场把退货时间拉长到了三十天,电视购物也有
十天内皆可退货的;某连锁店也曾打出“吃过用过都能退”的广告(不过后来似
乎受不了,就改成十四天内能退的情况),这些都不是基于消费者或消基会的要
求而来的,更不是基于修法来的,而是基于厂商间竞争的结果。
当然,我完全认为本建议文章的作者KDTD──这位长期关注本板的老板友──是
出自好意,希望大家都能理解到现实上的消保法及民法是如何规范。我也不吝于
把正确的法律规定写在前面,让大家可以在看我这一大段落落长的文章前,就先
了解民法及消保法的大概规定。只是我担心的是,那不够完备的消保法或许可能
反倒成了一个绊脚石(例如要书面通知的这个要件就稍嫌成本过高),而误使“
法律至上”的信仰者认为,只要合法,就不能说该店是非好店…云云。
希望大家能在了解消保法及民法如何规定之余,仍能以开放的心态面对每个PO
文板友心中对非好店高低不等的标准;让资讯毫不保留地揭露,我们就可以自由
地选择,究竟要避免再去某店消费,又或是继续去该店消费……。这就是我PO
本文最大的目的,希望大家能够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