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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3 08:01
首次上稿 00:24
更新时间 08:01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吴姓妇人2017年因左脚皮肤有不明隆起物,到医院整形外科看诊
,医师当作一般的痣切除,诊断证明书还称是良性,然而2年后吴女在同一部位渗出液体,
却发现是恶性肿瘤,愤而控告院方与医师需连带赔偿556万,新竹地院审理后,认为医师未
主动查明病理检查结果,使得吴女失去即时处置的权利,明显有过失,判院方与医师需连带
赔偿314万。
2017年7月初,吴女发现左脚跟部位皮肤有不明隆起物到新竹某医院挂整形外科,医师诊断
后告知仅系“痣”,遂施行手术切除,医师开立诊断证明书记载病名为“左脚良性皮肤肿瘤
”,并未开立回诊单,亦未告知再回诊看病理报告。
2019年3月间,吴女发现左脚跟同部位开始微渗出液体,经诊断为“恶性黑色素瘤”,吴女
认为医师诊治显有轻忽、疏虞;院方未建立病理检查报告后续通报及通知病患回诊诊疗制度
,病理检查结果出炉后,竟未以任何方法通知,致后来发现是恶性肿瘤时,已难以挽回及弥
补。
吴女原规划全家移民新西兰,现已无法如愿,所受痛苦甚钜、难以弥补,因此请求赔偿非财
产上损害300万元,合计求偿556万元。
医师表示,当时有以口头请吴女七日后仍应回诊看病理检查报告,2个月后吴女到该院另名
医师门诊,亦有告知相关情形并需门诊追踪,是吴女又再次不遵医嘱回诊。且病理检查报告
,吴女脚部肿瘤系属“原位癌”,已经完全切除,达到治疗效果,完全切除后即无需进一步
处理或治疗。
法官认为,医师开立该证明书之前,固然病理检查报告尚未完成,故不知报告内容为原位癌
,然以医师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病理检查结果而言,若医师对于检查结果心存疑虑,衡情应会
在证明书为保留意见,或在病历注记,或开立预约门诊单,然实则全无。医师事后亦未主动
查明病理检查结果告知吴女,致使吴女丧失因及时知悉而能另为咨询、重为检验、接受第二
次手术(广泛性切除)的权利。被告医师应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其对于吴男手术后应有处
置措施,明显有过失。最后判院方与医师需连带赔偿314万元。
心得:原位癌切除后不是就痊愈了,就算不追纵也不会再长出来?
切除后还长出癌症,到底是什么原因,新闻就没提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