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针对114/1/1起适用的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二十条之一的修正有些疑问想请教实务上作法~
营业人开立“电子发票”后发生退货或折让时,
于该条文修正后是否一定是“应以”互联网或其他电子方式开立折让单呢?
因原本条文是“得以”,小妹我所在的公司一直都是开四联纸本折让单请买受人盖章,
而条文修正后是否是指“不能”使用纸本四联式折让单作为凭证?
如有哪里没有搞清楚还请不吝赐教!谢谢
附上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二十条之一修正前后条文:
https://i.imgur.com/sbH3V1v.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