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收入认列时点

楼主: jan2nd1552 (小恶魔)   2021-05-07 18:31:37
本公司有出租车位给别的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A公司是从4月中开始租车位
合约上规定当月租金于每月一号收票兑现
本公司跟A公司谈过后
同意A公司可以将4月的租金连同5月的租金一起在5月付款(开同张支票)
我们公司开给A公司的发票开在”5月”,而且分别把4月的租金跟5月的开成”两张发票”
问题来了
1. 属于4月租金的这个部分应该要认列在4月的帐上还是5月?
我的认知是它是属于4月份的收入,照理说应该是认在4月,但是发票开在5月,而且5月才收到钱,这样我可以把收入认在4月份吗?
认列的分录:
应收款项 XXX (摘要:应收4月份租金)
租赁收入 XXX (摘要:4月份租金)
2. 如果正确做法是像1. 所述,那当5月收到租金时,我是不是要把销项税额认列在收到钱的当天(5月)?
分录如下:
银行存款 XXX
应收款项 XXX
销项税额 XXX
求解各位前辈了 感谢!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