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 北艺大诚征会计专任助理

楼主: yehyuhting (叶)   2018-11-30 20:10:22
一、职称: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计画专任助理
二、工作项目:
(一)教育部及其他各机关补助、委办及建教合作计画收支审核及帐务处理。
(二)各类会计业务收支审核及帐务处理。
(三)其他临时交办事项。
三、公告日期:107年11月28日。
四、聘用期间:自起聘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年终依本校年度考核作业办理续聘。
五、待遇:月薪新台币31,812元,享劳健保。
六、资格条件:
(一)学历:国内外大学会计相关科系毕业以上者。
(二)专长:1.具会计专长有校务基金工作经验者尤佳。
2.熟悉Word、Excel等软件及良好沟通协调能力。
七、上班时间: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八、其他:
(一)加班:依本校相关规定办理。
(二)特别休假:依劳基法规定日数办理。
(三)试用期:试用期3个月,再依其表现考核是否续聘,通过期满考核合格者,正式聘雇
;不合格者终止契约。
(四)本校得视需要录取正备取各1名。
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不予雇用;如雇用后经本校查察受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予解雇: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条第一项之性侵害犯罪,经有罪判决确定。
(二)经学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侵害行为属实。
(三)经学校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有终止契约及终身不得担任教育从业人员之必要。
(四)经学校性平会或依法组成之相关委员会调查确认有性骚扰或性霸凌行为,有终止契约之必要,且议决一年至四年不得担任教育从业人员,于该管制期间。
(五)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符合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二款之情事。
(六)经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定符合补习及进修教育法第九条第六项第三款之情事,且于该认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雇用期间。
十、应征方式:应征者请备妥下列资料,并注明应征职称,于107年12月5日前Email至[email protected]或邮寄至台北市北投区(112)学园路1号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主计室林怡欣组长收(邮寄以邮戳为凭)。
(一)学(经)历证明文件(含大学以上学历证明)
(二)证照专长等证明文件影本
(三)个人自传履历表
合则择优约谈,如资格不符或未获录取时,恕不退件或另行通知。
十一、洽询:若有任何问题,请电洽(02)28961000转1702 林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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