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预计要自明年1/1起调整考勤计算期间
(考勤结算指的是请假、加班..等额外影响薪资的部份,非本薪部份)
1.薪资计算基准:当月1日~当月底
2.考勤计算基准:原当月1日~当月底,调整为上月26日至当月25日
举例:1/26的加班费用,会于2月薪资发放; 1/26的事假扣款,会于2月薪资扣除
我们公司财务坚决反对
说和税法有关我们这样做会违法
我们认为:税法是规定当月发薪的一定要认列为当月,且薪资在民法和劳基法是可以协商
没有规定一定要是当月一日到当月底
我们配合的会计师有A、B两家
A回复如下:
会计处理强调权发生,当月认列的费用就是人工实际投入劳务的发生
(员工工作结束下班,权责发生已确立,就认列于当下)
这和生产制程结算成本的观念是相同的(原料投入是生产日、不是购买日、也不是付款日)
结论与建议:不论是大型产业或中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原则是相同的
如有差异只是上述所谓重大性标准不同(公司裁量权)
而公司的“工资的计算”又“工资的发放”可以法令及公司自理规范
所以是否改变作法就由贵公司自行决定
B直接来公司
直说他待过上市柜公司也没有这样的考勤计算方式
说这是违反税法 会被营所税踢除
公司会冒极大的风险
没听过有人这样做的
还说之前有案例这样违法 (你不是说你没听过吗....)
后来我亦透过朋友请教勤业众信的会计师认为无违法问题
和询问各大中小公司任职的朋友 皆有此例
我想请教各位
确实税法上有什么疑虑吗
或是其他方面有疑虑吗???
我可以去电国税局问 但是我还真不知道我要问什么
能不能给个方向 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