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益] 不动产租赁,售后租回部分楼层。

楼主: howhowlaugh (有酸到)   2018-01-13 19:00:33
[林蕙真-中级会计学新论,下册,P450,第六题]
  高雄公司于X6年1月1日将其新近完工之八层办公大楼一栋售予基隆公司,售价
$70,000,000,其中包括房屋价款$50,000,000及土地价款$20,000,000;高雄公司
建造该大楼之房屋及土地成本分别为$14,000,000及$600,000,每层楼土地或房屋
之售价及成本均为总售价及总成本之1/8。
  高雄公司于出售该大楼后立即与基隆公司签约租回其中之二、三楼作为办公室
之用;租期二十年,每年租金$2,100,000(其中属房屋之租金为$1,500,000,土地
之租金$600,000);于年初支付,租期届满高雄公司应将大楼交还基隆公司。
  该栋大楼估计耐用年限为二十年,高雄公司租回部分之土地及房屋之公允价值
分别为$4,800,000及$14,500,000。基隆公司之隐含利率为10%,且为高雄公司所知

试作:高雄公司X6年度有关该栋办公大楼之出售与租赁之全部分录。[86会计师改编]
[argument]
  后面解答是将土地原始认列金额,依售价比例 $20,000,000 / $70,000,000
= 28.57% > 25%;应属重大,与房屋分开认列。
  为何不是采租回部分公允价值比例 $4,800,000 / ( $4,800,000 + $14,500,000 )
= 24.87% < 25%,非属重大,合并认列呢?
作者: sbutter (名字打不出来)   2018-01-14 10:08:00
IASB和我国公报对这个重大性标准没特别规定,所以是依照美国用法,他是以土地公允价值是否低于不动产总价25%判定。就他们是用总价判断...(我看的书是这样写的,前几天才写到这题XD
楼主: howhowlaugh (有酸到)   2018-01-14 12:33:00
原来是要用总价判断,感谢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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