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会计师法初审 逾2个月未入公会废止登记

楼主: conk (conk)   2017-12-14 10:08:12
  立法院财政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会计师法部分条文
修正草案”,增订取得执业登记的会计师,逾2个月未加入
公会,或退出公会逾2个月未再加入者,应撤销或废止执业
登记。
  财委会初审通过“会计师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
次修法新增1条、修正5条条文,全案依行政院版通过。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证期局局长王咏心表示,本次修
法有5大重点,
一、强化会计师消极资格条件;
二、删除会计师执业资格有关得选择参加职前训练替代实
  务经验的规定;
三、明确规范已取得执业登记的会计师即应负有持续专业
  进修的义务。
四、增订取得执业登记的会计师逾2个月未加入公会,或
  退出公会当天起逾2个月未再加入者,应予撤销或废
  止执业登记;
五、增订合署事务所应于名称中标明合署字样,并订定合
  署契约,另配合增订处罚规范。
  中国国民党籍立委许淑华等人提案指出,会计师证书
只是作为身分资格证明,执业会计师必须经过考试、申请
证书、完成职前训练等程序,才能执业,且撤销或废止会
计师证书后,待原因消灭后仍可重新请领会计师证书,为
简化作业流程,并减轻业者负担,建议参考律师法及记帐
士法规定,改以停止执行业务,免撤销或废止会计师证书。
  王咏心说明,本次会计师法修法增订取得执业登记会
计师逾2个月未加入公会,或退出公会当天起逾2个月未再
加入者,应予撤销或废止执业登记,主要考量是避免会计
师办妥执业登记及事务所登录后,迟不加入会计师公会。
  同时,王咏心也表示,考量会计师退出公会后,迟不
申请废止执业登记或再加入公会,会造成应履行会计师相
关义务在认定上有疑义,且为避免外界误认其可执行会计
师业务,及考量会计师业务涉及公众权益,基于监理上的
需要及维护行业纪律,因此,超过2个月未加入公会的会
计师,应予撤销或废止执业登记。
来源:
2017-12-13 22:48中央社 台北13日电
https://udn.com/news/story/7238/2873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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