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07年适用之部分公报(IFRS 1“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
、IFRS 3“企业合并”、IFRS 4“保险合约”、IFRS 7“金融
工具:揭露”、IFRS 9“金融工具”、IFRS13“公允价值衡量
”、IFRS15“来自客户合约之收入”、IAS1“财务报表之表达
”、IAS 2“存货”、IAS 7“现金流量表”、IAS12“所得税”
、IAS16“不动产、厂房及设备”、IAS21“汇率变动之影响”
、IAS23“借款成本”、IAS32“金融工具:表达”、IAS34“
期中财务报导”、IAS37“负债准备、或有负债及或有资产”
、IAS 38“无形资产”、IAS 40“投资性不动产”、IAS 41“
农业”、IFRIC12“服务特许权协议”及SIC32“无形资产:网
站成本”)已配合尚未生效之IFRS16“租赁”增修或删除相关
段落,将于各公报内容前额外备注说明。
图片:http://imgur.com/C3txq5n.jpg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华民国106年7月14日
金管证审字第1060025773号
一、依据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二、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会认
可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
除第三点规定外,系指本会证券期货局网站“国际财务报导
准则(IFRSs)下载专区”(网址: http://www.sfb.gov.tw
)公告之中华民国一百零七年适用之IFRSs。
三、已发行或已向本会申报发行海外存托凭证之公开发行公司(
不含其子公司或转投资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采用国际
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各号公报编制财务报告,并应依
下列规定办理:
(一) 相关会计处理应优先适用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
,且经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公报编制财
务报告后,不得变更选择采用第二点规定版本。
(二) 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公报前,应经董事
会决议通过,并于本会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申
报。
(三) 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公报者,应于各期
财务报告之附注中说明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版本,
及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公报其会计政策
与我国一百零七年适用之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重大差异
及影响金额。
四、本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本会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八日
金管证审字第一○五○○二六八三四号令,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
废止。
主任委员 李瑞仓
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来源:
行政院公报资讯网
https://goo.gl/At44xk
要准备明年之会计考试 要注意下.......
已经发布107年适用版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