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立法院三读通过记帐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

楼主: conk (conk)   2016-10-21 23:14:40
标题:
立法院三读通过记帐士法第4条修正草案
内文:
  今(21)日立法院第9届第2会期第7次会议三读通过“记帐士法
第4条修正草案”,删除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帐士规定,并放宽
得充任记帐士之资格及增列曾服公职而受免除职务处分未满5年者
不得充任记帐士规定。
  财政部说明,本次修法案经综整立法院财政委员会第5次全体
委员会议各委员审查本草案意见及江委员永昌等人、王委员荣璋等
人提案意见,删除现行条文第1项第4款限制有精神病者不得充任记
帐士规定;另记帐士如有受监护、辅助或破产之宣告或曾服公职而
受撤职处分等情事者,原规定应撤销或废止记帐士证书,改以“停
止执行业务”方式;对记帐士曾因业务上有诈欺、背信、侵占、伪
造文书等犯罪行为,已受1年以上之有期徒刑裁判确定经撤销或废
止其证书者,于服刑期满或一部之执行而赦免已满3年,放宽其得
重新请领证书并充任记帐士;又为配合公务员惩戒法之修正,增列
曾服公职而受免除职务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充任记帐士规定。
  财政部指出,上开修正条文可落实身心障碍者权利公约第27条
有关确保身心障碍者享有平等工作权利规定;又为鼓励更生人自励
自新,对曾因业务上有诈欺、背信等犯罪行为已受刑罚矫正后满3年
得再充任记帐士,期使重回社会获得工作权;另对于部分不得充任
记帐士情事,改以“停止执行业务”,减轻业者于不得充任记帐士
原因消灭后重新请领证书之负担。
新闻稿联络人:刘科长丽霞
联络电话:(02)23228193
来源:
赋税署
https://goo.gl/YEhMM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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