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 为喵喵公司提供运输服务$20,000,该公司尚未付款。
分录:
10/10
应收帐款 20,000
运输收入 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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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不懂的是...既然喵喵公司尚未付款,
为何就已经可以在分录里,认列一个运输收入??
会计不是权益基础吗??
这里怎么又出现矛盾了??
麻烦请各位大大解惑一下,谢谢喔!
作者:
lovehan (寻找初衷...)
2016-10-12 13:03:00收到钱之后 应收帐款再转现金
作者:
lovehan (寻找初衷...)
2016-10-12 13:04:00喵喵公司已提供服务
还没付钱 但是服务已提供 当然可以认列收入还没付钱 所以他挂应收的科目
作者:
stoneer (KNPS)
2016-10-12 13:07:00收到钱才认收入那个是现金基础吧..................
所以权益基础不是以收到钱为判断基准 而是以服务为准?呵..我头昏了 又搞错了 拍泄 我明白了 谢谢大大!我一直误认为服务到位 钱也要到位 才可认列..^^"
作者:
ckbdfrst (ckbdfrst)
2016-10-12 13:34:00你已经问好几个题目都这样了 一直分不清楚 受不了你
想想喵喵是为了什么才欠下帐款的? 是为了承担运输的费用 因此xxx应该填写运输费用
作者:
whmoioi (欧嗨唷)
2016-10-12 14:32:00付费公司以XX费用入帐
所以对于喵喵公司而言 他的义务未完成 也可认列费用??反观提供服务的运输公司 服务须完成了 才可认列收入?这两造双方 在权责基础制下的认列标准 怎么不同呢??这就是我不解的地方.....又是一种矛盾出现了....
作者: alian111111 (孩子的学习不能等) 2016-10-12 15:23:00
没有矛盾阿 对方已提供运输,喵喵的货物也的确被运输了啊
作者: s11537122 (育诚) 2016-10-12 15:24:00
由于对方"已提供"服务,所以对喵喵公司而言为"已发生",故对方可认收入,喵喵也要认费用,以上
诚恳建议您去上个补习班或学分班^^每次自己想错就说是矛盾==楼上的板友们真的太有耐心
所以s大的意思是 权责基础只论运输公司的收钱权利..但不论喵喵公司的付款义务?!只要权利确认取得了...就算喵喵公司的义务责任未完成 仍旧可认列费用??故权责基础的重点只在乎权利(服务) 不care责任(义务)?
作者: s11537122 (育诚) 2016-10-12 17:12:00
感谢s大详细解说 原来双方都同时有权利与义务发生喔但问题是运输公司的权利未完成 喵喵的义务也未完成耶因此所谓权责基础制是指 只要双方发生权利与义务关系就可以认列收入及费用了 不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的完成囉?请问我的认知是否正确???^^
作者: starweixing (星小星) 2016-10-12 18:05:00
你想想权利义务完成之后是什么情况
我应该是被之前预付租金不认列费用而是认为资产的观念搞混了 因为当初大大说隔一年的租金未付不认列费用只是先摆一笔钱在房东那里当资产 时间到了才转费用~因此目前这个运输费交易 并没有如预付租金会牵涉时间所以权利义务关系立即生效 我的认知 对吗??可是 这会让人想到喵喵公司的赊欠 如果是分期付款呢??OK 暂不管分期付款 总之 只要双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又不牵扯时间摊提问题 那就是马上可认列收入与费用...请问我的认知 对吗??
作者:
conk (conk)
2016-10-12 19:10:00基本上是这样,但还是有例外的
感谢 感谢 看来会计的权责基础 还须纳入时间因素考量感觉会计似乎牵涉逻辑思考能力 真是一门还蛮妙的学科
作者: zutter1006 (PPAP) 2016-10-13 11:22:00
服务提供时或劳务提供时即认列收入或费用
作者: gogohorse 2016-10-13 13:27:00
把会计学第一章唸懂了,妳的问题就都解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