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申论第2题疑义
问题:
进货与费用有特别说明包含捐赠育幼院$200,000,
此笔捐赠取得之进项凭证,是指原始取得之统一发票,
还是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
应税销售额$10,000,000是否有包含视为销售$200,000?
说明:
1、依财政部76.7.22台财税第761112325号函规定,营业人为酬劳员工
、交际应酬或捐赠而无偿移转之货物,有二种作法:
(1)该项捐赠之进项税额于取得当期未申报扣抵,所以于捐赠时,不
用视为销售,开立统一发票。(亦即进货与捐赠于同一期发生,
所以在取得时,不会申报扣抵)
(2)该项捐赠之进项税额于取得当期已申报扣抵,所以于捐赠时,必
须视为销售,开立统一发票。另前揭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不可
扣销项税额。(亦即进货与捐赠不是同一期发生)
2、依前揭函释规定,本题销项税额会有二种答案
(1)进货与费用包含之捐赠如果是指原始取得之统一发票,除了进项
税额不可扣抵外,销项税额为应税销售额$10,000,000×5%=50万
(2)进货与费用包含之捐赠如果是指视为销售自行开立之统一发票,
除了进项税额不可扣抵外,应税销售额$10,000,000是否有包含
视为销售$200,000?从题目来看好像没有,因为没有如同“进货
与费用特别指出内含$200,000的捐赠”,而且参考历届试题的出
题方式,以前揭财政部函释的第2种情形居多(即销项税额要加计
视为销售),销项税额应为(1,000万+20万)×5%=51万
3、本题为10分,如果销项税额错了,后面的答案“溢付税额、应退税额
及留抵税额”都拿不到分数了。
参考法令:营业人为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而无偿移转之货物
1.如该货物于购入时已决定供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并以
各该有关科目列帐,其购入该项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已依照营
业税法规定,除合于同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定为协助国防建设
、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者外,已依照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之规定
未申报扣抵者,可免视为销售货物并免开立统一发票,以资简化。
2.如该货物原非备供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系以进货或有关
损费科目列帐,其购买时所支付之进项税额并已申报扣抵销项税额者
,自仍应于转作酬劳员工、交际应酬或捐赠使用时,依营业税法第3
条第3项视为销售货物之规定,按时价开立统一发票。上项自行开立
之统一发票扣抵联所载明之税额,除属同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但书规
定系为协助国防建设、慰劳军队及对政府捐献依法可予扣抵者外,其
余均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并应由营业人于开立后自行截角或加盖
戳记作废,其有虚报进项税额者,应依法处理。
(财政部76.7.22台财税第761112325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