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中华民国105年7月18日
金管证审字第1050026834号
一、依据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办理。
二、依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本会认可之国际财务
报导准则、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及解释公告,除第三点规定外,系指本会
证券期货局网站“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下载专区”(网址:
http://www.sfb.gov.tw )公告之中华民国一百零六年适用之IFRSs。
三、已发行或已向本会申报发行海外存托凭证之公开发行公司(不含其子公司
或转投资公司),得自本令生效日起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
各号公报编制财务报告,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 相关会计处理应优先适用证券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准则,且经采用国
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公报编制财务报告后,不得变更选择采
用第二点规定版本。
(二) 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公报前,应经董事会决议通过,
并于本会指定之资讯申报网站办理公告申报。
(三) 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生效之公报者,应于各期财务报告之附
注中说明采用国际财务报导准则之版本,及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
发布生效之公报其会计政策与我国一百零六年适用之国际财务报导准
则之重大差异及影响金额。
四、本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本会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金管证审字第
一○三○○一○三二五号令,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废止。
主任委员 丁克华
授权单位主管决行
106版IFRS下载网址:
http://163.29.17.154/ifrs/index.cfm?act=ifrs_2016_approved
来源:
行政院公报资讯网
http://goo.gl/vJ4eXe
明年要考会计相关考试
要注意下喔!!
除记帐士是考企业会计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