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以部分科目之资格报考105年cpa考试者,请注意期

楼主: conk (conk)   2016-03-20 19:53:43
推 bakona: 请问如果是应届第一次报考,就没办法只报考部分科目而是要 03/19 15:55
→ bakona: 报名全部考科的意思吗~??谢谢!! 03/19 15:55
其实内文是说
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高等考试会计师考试规则
第 六 条  
中华民国国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者,得申请部分科目免试:
一、具有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曾任荐任或相当荐任以上会计、审计人员
三年以上,有证明文件。
二、具有第五条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资格,并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专科以上学校讲师
三年以上、助理教授或副教授二年以上、教授一年以上,讲授第五条第二款学科
至少二科,其中须包括初等会计学或会计学(一)、中级会计学或会计学(二)、
高等会计学或会计学(三)、成本会计或管理会计、审计学或高等审计学等学科至
少一科,有证明文件。
三、领有外国会计师证书,经考选部认可。
第 十一 条  (免试五科)
应考人依第六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申请并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其应试科
目:
一、高等会计学。
二、成本会计与管理会计。
三、审计学。
四、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
五、税务法规。
第 十二 条 (免试三科)
应考人依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并经核定准予部分科目免试者,其应试科目:
一、审计学。
二、公司法、证券交易法与商业会计法。
三、税务法规。
若你是非本(会计)系或财税系的,而依其他系(所谓第五条第二款)应试,
无论是旧案或新案都按正常时间报名,不用理会本文
但若是第一次或放弃以前应试成绩采新案,就得附上或重新附上检验。
大概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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