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假定欣欣公司系一兼营营业人,于民国101年7、8月份与营业税有关资料如下:
1.开立三联式统一发票100份,合计应税销售额2,000,000元,税额100,000 元,其中固定资产400,000元,税额20,000元。
2.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180份,应税销售额6,300,000元(含税);零税率销售额1,200,000元;免税销售额1,000,000元(不含土地) 。
3.上期应税销售额200,000元,税额10,000元,于本期退回。
4.本期进货及费用支出合计6,800,000元,税额340,000,取得三联式统一发票扣抵联,其中交际费300,000元,税额15,000元。
5.本期购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8,400,000元,税额420,000元,取得三联式统一发票扣抵联。
6.进口货物(非固定资产)经海关核定之完税价格为6,000,000元,进口税捐1,200,000元,商港服务费240,000元,货物税1,000,000元。
7.上期进货20,000元,于本期退出,收回税额1,000元。
8.上期累积留抵税额600元。
根据上述资料,试问欣欣公司当期扣抵进项税额为多少?应缴或应退税额为多少?本期累积留抵税额为多少?
销项:390000
进项:1038600
不得扣抵比率是:0.1%
溢付是:649200
但小弟有疑惑的是退税金额:
1200000+0.05+420000=480000
为何420000不用*0.9,不是0.1%不可扣抵?找遍网络都是直接用420000
恳请高手帮我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