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柜公司依照法令规定,应于每月10日以前公告前一个月合并营业收入,如果
公告的营业收入自结金额与后续经会计师查核(或核阅)的金额有所不同,公司将必
须更正公告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历年来,不乏上市柜公司公告的营业收入自结金额与会计师查核(或核阅)的金
额有所差异,其中之一的原因为公司对营业收入应是“总额法”处理还是“净额法”
处理的认知与会计师的判断不同,那到底什么是“总额法”?什么是“净额法”呢?
简单来说,“总额法”就是营业收入以实际卖多少的金额认列,“净额法”则是
营业收入仅能认列所赚利润的部分,如佣金。以国际会计准则IAS 18“收入”对“总
额法”及“净额法”的分辨所提供的四项指标来看,若公司在产生收入的交易中具备
此四项特性,则公司收入认列应采用“总额法”, 此四项指标如下:
(a)公司对于提供产品给顾客负有主要责任,例如产品本身是否符合顾客的订购
单内容,若是不符合顾客所需而退货时,公司有义务要接受退货,因此负有
产品品质的最终责任。
(b)公司承担产品存货的风险,例如在顾客订购前以及在运送给顾客的途中,公
司必须确保实体产品保持良好、公司可能需要囤积存货以供应顾客临时的订
购,也因此需要进一步考量这些产品于市场上价格波动对公司造成的影响等
等。
(c)公司有权利决定所售产品的定价,例如在促销期间,公司可以决定混搭哪些
商品一起卖,并且可以决定混搭后商品的整包售价。
(d)于出售给顾客之后所产生的应收帐款,可能因为顾客之后没有能力还款,公
司承担收不到款项的呆帐风险。
上述(a)指标相较于其他(b)至(d)而言,是最重要的指标,当公司具备上述(a)
及其他一项或多项指标的特性时,公司应该扮演的是收入交易的主要负责人“主理
人(principle)”,反之,若公司具备(b)至(d)中,仅一项指标的特性时,公司
很可能是该交易下的“代理人(agent)”。因为仅具备(b)至(d)中一项指标特性
,代表公司其实没有承担销售产品给顾客的主要风险,也没有承担产品卖不卖得出
去的重大报酬。
典型代理人的举例是:甲顾客希望订购某项特定商品,并委托A公司代为进货
,并且约定按照A公司进货金额的105%作为购买价款,A公司后续向生产特定商品的
B厂商依照甲顾客需要的数量进行采购,并要求B厂商将产品直接运送到甲顾客指定
的商场。甲顾客收到商品后,在约定期限内支付款项予A公司。A公司与B厂商约定
付款期限时,亦已考虑过甲顾客将于何时付款,因此整个交易对A公司而言,没有
重大的现金流量疑虑。交易完成!A公司赚得了进货金额5%的居间收入。
在上述交易下,A公司没有承担商品的实体风险及价格风险,他赚的是一笔固
定金额,且与提供采购居间服务所获得的报酬相关,反之,这笔收入与这项特定
商品未来在市场上好不好卖,价格会不会波动等没有什么关联,这样的特性表彰A
公司在交易下是代理人,赚的是劳务收入,而非卖商品的销货收入。
实务上某些交易在判断公司属于主理人或代理人时,是十分具有争议性而需要
经过审慎评估的。因为各项指标所呈现的特性有些偏向主理人,但有些偏向代理人
,此时,便需要着重于指标(a)的判断结论,审慎检视公司于交易下所承担的风险
和报酬,到底是与哪一些环节相关。
投资人往往一看到公司公告的营业收入与经过会计师查核(或核阅)的数字不
同而且又是大幅减少的情况,通常会有强烈的反应。在复杂且困难的自由市场下,
已无法评论后续各种反应是否合理。但若是更深入了解相关交易背景以及会计规定
的理论基础,相信能使投资人对于公司整体经营目标以及适当会计处理下财务报表
将传达给财报使用者的资讯,具有更精准的分析力及决策力。
(作者是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协理)
来源:
2014/10/24 经济日报 江美艳 雷瑛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1/901958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