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年会计师税法有一题
王君 99 年于台北市持有下列三笔土地:
甲地面积 4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报地价$16,000,公告现值$25,000。
乙地面积 1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报地价$24,000,公告现值$40,000。
丙地面积 100 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申报地价$20,000,公告现值$35,000。
甲地为自用住宅用地,按土地税法规定适用优惠税率;王君并于99 年初将乙地交
付信托,受托人为张君,受益人为王君本人。设99 年台北市累进起点地价为200
万元,试问:(10 分)以王君为纳税义务人,99 年应缴纳台北市地价税总额多少?
99 年乙地地价税纳税义务人为何人?税额多少?
我看解答http://www.taxtw.com/phpbb/viewtopic.php?f=11&t=391
都直接用申报地价进行计算
但是依据平均地权条例16条
申报地价超过公告现值上下20%时 不是应该用公告现值的80%进行计算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