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三读通过“商业会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本次修正
系因应国际会计准则之发展趋势,并检讨不合时宜条文,修正重点为:
一、参酌国际会计准则,修正财务报表名称,将“损益表”修正为“综合损益表”
,并调整本法会计用语。
二、参酌国际会计准则,增列财务报表要素、认列条件及衡量基础之原则性规;并
修正有关会计项目分类、认列衡量及损益计算之规定。
三、将商业之决算期限(翌年2月底),由“必要时得延长一个半月” (4月15日),
修正为“必要时得延长二个半月” (5月15日)。
四、为使企业有更充裕的时间配合因应,新法施行日期为民国105年1月1日。另为
利上市上柜公司之非公开发行子公司编制合并报表需要,弹性规定商业得自
愿自103年会计年度开始日提前适用新法。
本次商业会计法修正,系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检讨不合时宜条文,并延长商业
之决算,以利企业弹性因应,对于提升我国商业之国际竞争力,将有莫大助益。
后续子法“商业会计处理准则”将配合母法“商业会计法”进行通盘修正,届时
将召开座谈会,并上网公告征求相关意见,以求周延。
来源:
经济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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