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学术研究院板务代理人聘任自治条例
2011.12.19 制定
2014. 8.16 修正
第 1 条 为支援本组看板之运作、分担组务工作,特依组长权力义务规范第2章第4条之
“板主任免权”,制定本自治条例。
第 2 条 板务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人)辅助本组管理看板。代理人之聘任,以组长(
群组长、站长)认为有必要者为限。
代理人符合本组实习板主资格者得自行提出申请,转为实习板主。
组长本人代理看板板主,不适用之。
第 3 条 代理人代管期间最长为一年,期满应评估续聘或不续聘并公告之。
期满一个月内组务未公告者,视为不续聘。
第 4 条 组长通盘考量看板及本组经营之状况,得弹性聘任或解除代理人之职务。
本组得随时公告代理人之名单及其任期,供使用者阅览。
第 5 条 代理人代管期间得执行板主职务,权责和板主相同。
代理人应依板规管理看板,惟板规修改须于组务板报备许可,否则无效。
第 6 条 代理人执行看板管理如有不当,使用者得向本组提出申诉。
第 7 条 有正式板主之看板,板主得不附理由声请代理人卸任,代理人应即卸任。
实习板主亦得请求代理人卸任,由组长审查后准驳之。
无板主仅有代理人之看板,使用者得申请连署新板主。连署成功后,代理人随
同卸任。
第 8 条 本自治条例未规定者,得准用板主之相关规范。
本组实习板主任用自治条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 9 条 本自治条例自2012年 1月 1日起实施。
本自治条例2014年 8月16日修正条文,自 9月 1日起施行。
组长 Jasy